第9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 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 查,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并指导 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 通过的单位.国家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 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 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 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 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 术支持。 (一)落实支持。国家利用预算 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 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 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 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 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 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 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 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 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策措施,按照国家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 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措施意见的通知》(发 改环资『2olo]8ol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 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 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 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国家、财政部已会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 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 将依法处罚。对国家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 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 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 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鼓励 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国家、国家工商 总局发布的标志。国家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 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 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 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 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 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 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 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环保法规和标准。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一、总则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 第一条为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 革委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以 开展,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进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 施方案》,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二、验收内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列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 第五条评估验收内容包括:经国家发展改革 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对《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 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中提出的试点目标和指标 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 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相关工作 后,接受评估验收。 第三条评估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 织开展,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部门开展。 力形成情况,实际达产状况。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1 3— 。法规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第9期 各项责任义务 三、评估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资料整理。评估验收前,试点单位应 对《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 关方案和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资料进行 全面整理,对试点以来的企业运行、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资料文件分类立卷.接受评估验收。 第七条组织自检。验收工作正式开始前,试 点单位要自行组织检查,主要包括:目标和指标的 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项目 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等,《管理 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试点单位须提 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工作评估验收自检 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检报告》应综述再 制造试点 作开展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 《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等内容进行对比,详细说明 各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的实施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 施的执行情况,并总结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 成效及经验 四、评估验收程序 第试点单位完成评估验收各项准备工 作后,可向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九条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接到评估验收申请后,按照《自检报告》进行先期 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验 收申请。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评估验收申请 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验收委托部门,组织相 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评估验收工作组。 第十一条评估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被评估 验收单位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包括:听取 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并 实地查验实施情况,通过市场调研、走访消费者或 委托专业部门对产品性能进行检测,通过质询和答 辩环节与试点单位充分讨论、沟通,对试点方案的 实施情况、相关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 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评估验收工作完成后.评估验收工 ~14 作组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总结报 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丁 作概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是否通过评估验 收的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验收合格的单位,评估验 收工作组将《验收报告》及合格意见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对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评估验收 作 组要在《验收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形成整改意 见和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验收报告》对试点单位和相应产品进行复核,确 定最终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及产品种类。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单位和产 品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函认定,享受相 应的鼓励措施。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对遗留 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实际 情况取消试点资格或适当延长试点期。 五、评估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验收部门由围家发展改 革委确定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相关 专家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成,相关 专家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验收专家库中随机 选取。 第十 评估验收:[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试点单位的全面汇报,审议相关文件; 2.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及实施效果: 3.检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4.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拟定《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六、评估验收要求 第十九条试点单位要如实汇报情况、填报相 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试点单位提供材 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估验收主 管部门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 改的处理 第二十条在评估验收T作中.评估验收I:作 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做结论负责,不 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参加评估验收:f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