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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刀刀网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白银市平川区 • 【公布日期】2019.08.12

• 【字 号】平政发[2019]142号 • 【施行日期】2019.08.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运行机制,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区债务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由甘肃省发行转贷白银市平川区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债券。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纳入白银市平川区专项债券限额管理,棚

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资金发行期限按照年度债券发行规定执行,利率按认购银行公布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1、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补偿款; 2、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建设费用; 3、列入棚改范围实施的旧房拆除费用;

4、棚户区改造区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绿化、通讯、安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

6、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系统性工程; 严禁将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五条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应向平川区住建局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证明文件;

2、立项、规划、可研、用地等批复文件;

3、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的规模、期限、分年度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材料;

4、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5、第三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的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棚户区专项债券使用审批程序

1、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对应债券额度,会同白银市平川区住建局依据年度各片区棚户区改造计划提出债券分配方案,报白银市平川区通过后,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债券分配指标。

2、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债券分配指标向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白银市平川区住建局提供债券使用方案。 3、白银市平川区住建局根据债券分配方案,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和抵押物监管单位共同签订《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抵押担保合同》。

4、白银市平川区住建局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发放使用合同》。

第七条 为确保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安全运行、还款如期到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明确相关方责、权、利。提供财产担保的必须由第三方评估且能满足按期偿还贷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 签订《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抵押担保合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发放使用合同》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正。

第九条 贷款本息偿还除承担偿还的外,按“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1、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棚改专项债券项目,以及本级专项债务风险、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复核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需求,做好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2、白银市平川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3、白银市平川区住建局主要负责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对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对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审核资金拨付申请表和支付依据等资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债券资金拨付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齐全性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涉及棚改项目房产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4、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主要负责监督涉及棚改项目土地出让、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土地抵押担保协议,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5、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担保资料;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债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金、利息;按要求向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债券资金监督管理

1、白银市平川区将棚改项目债券使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债务。

2、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债券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019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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