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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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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

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出函﹝2005﹞7号【发文日期】2005-02-02【实施时间】2005-02-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连通报了几起出口企业利用虚开专用或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案件,各地国税机关务必引以高度重视,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一、各盟市局分管领导要抓紧组织出口退税部门的同志一起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行为发生的通知》(内国税出字﹝2004﹞31号)结合起来,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抓好责任落实。

  二、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出口退税审核范围,注意重点审核,特别要加强对审核疑点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在机构、人员调整之际,各地国税机关要特别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与规范开展工作,彻底解决好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漏洞,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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