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13 V01.30 No.5 第3O卷第5期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代际公平原则 汪 庆 (中国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代际公平的理论基础包括代际伦理、代际正义以及“星球托管”理论,它们共同作为代际公平的 理论支撑。代际公平所强调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作为法律主体对关于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平等的问 题,即当代人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到后代人利益的决策时都应充分考虑到为后代人享有不低于"3代人所享 -有的权利留足充分的机会,否则就会造成不公平。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体现在诸多环境国 际法律文件之中,但代际公平原则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仅能够提供纲领上的指引,具体环境保护制度 的落实特别是后代人环境诉权的实现仍有待努力。 关键词:代际公平;代际伦理;代际正义;星球托管;机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039(2013)05—0084-04 代际公平又称隔代公平,它是在可持续发展 概念及其理论受到世界各国13益重视的条件 下提出的。根据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 活的方方面面,其论域是当代人与其他各代人的 关系。”_3 J瑚生态伦理将关怀的对象由人与人的 伦理关系延伸到人与动物、生物和整个自然界,肯 定动物、生物和整个自然界具有有自身的价值和 权利,是对伦理关怀的对象进行横向延伸;而代际 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经典表述:“可持续发 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 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l1 J5 这一定义又称 之为“布伦特兰定义”,其核心思想即是如何处理 伦理将关怀的对象由本代人扩及到后代人,将本 代人之间的内部伦理关系延伸至本代人与后代人 的伦理关系,是对伦理思考的客体进行了纵向延 伸。代际伦理要求本代人要充分尊重后代人的权 利和利益,并自觉地充当后代人的代言人,旨在打 破惟本代独尊的“本代中心主义”价值观,反对本 好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资源、环境、人口、经济、社会 等方面的关系问题,涵盖了三层意思:(1)其出发 点是生态和环境问题;(2)其落脚点是代际问题; (3)其最终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因此,可持续发 展这一概念表达了人类对代际公平的关心和关 注,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可以将此处的“需 求”替换为“幸福”或“福利”,则可持续发展中的 代利己主义,构建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关系和合 理的代际道德规范,为可持续发展中的代际公平 提供强有力的伦理支撑。 人类常常谈及整体利益,但往往是将“整体” 局限于“在场的人类”,而对尚未出场的后代人视 而不见,这种对人类整体后代缺乏伦理关怀的意 识,会导致本代人在社会决策和环境决策的过程 中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使后代人不仅难以享受到 发展的带来的有益成果,其公平地占有和使用同 前代人相同或至少趋同的资源、环境水平的权利 被剥夺,反而还不得不承担因前人剥夺其正当权 利而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后果,这是有违 公平原则的。由于后代人在社会决策或环境决策 时尚未出场,不具有制度安排权、话语权和资源控 代际公平可以表述为“在能够保证当代人的福利 增加时,也不会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 一、代际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代际公平的伦理学基础——代际伦理 代际伦理(intergenerational ethic),作为人类 代与代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总称,[2]瑚 是一种与“生态伦理”“经济伦理”“制度伦理”相 的伦理类型或伦理样态,而非作为生态伦理 的子命题。“因为代际伦理不仅关涉人与自然的 关系,他在本质上是一种人际伦理,并涉及社会生 收稿日期:2013—03-14 作者简介:汪庆(199O一),女,四川南充人,中国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84・ 制权,后代人这种地位决定了他们无法表达和宣 示自己的权利、需要和利益,他们必须具有权利的 代行者。谁应当成为后代利的代言人?无 他,只能是本代人,而且,这种代理的实现不可能 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 度”, 他使用了“每一代”而不是“当代人”,这意 味着正义制度一经建立,就具有了超越时间的性 质,或者说,如何尽可能通过维持正义制度来延续 社会合作,也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要考虑的因 素。罗尔斯称之为“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 通过后代人的授权和要求取得,只能依靠本代人 的境界和自觉,这就要求本代人在决策时运用代 际伦理的思维方式,树立起代际责任意识,确保后 代人与当代人在持续发展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代际公平的法哲学基础——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英文词源是intergenerational jus. tice,L.H.Meyer认为,从最为广义的意义上讲,它 是指后代人或者过去人被认为享有对当代人的正 当主张或者权利,而当代人也反过来应对后代人 或者过去人承担相应的义务。l3 由此可见,广义 的代际正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当代人 对后代人为什么负有正义义务;第二,当代人对过 去人同样存在道德上的义务。_4]l。’ ∞狭义正义主 要是从L.H.Meyer所述的第一种意义上亦即从 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出发来研究代际正义的,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本文所指的代际正义不包括当代人与已死亡 的过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指处于 现代社会背景之下的当代人与尚未出现的后代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的是当代人和后代人 在公平分配涉及自身和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成本和 收益上存在的正义问题,主要是在罗尔斯的作为 公平的正义意义上来论述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 关系,亦即代际公平问题。_5 这是因为,进入工业 社会以后,“后代人在最基本的意义上依赖于生 活中现在的我们,他们的存在是我们进行选择的 作用”;【6 J‘‘我们当今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未来的 人的生活状况,而且会影响到他们拥有一个什么 样的未来”;_2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当代人的行为 对后代人的利益有着空前巨大的影响,导致后代 人在时间上的不利预示着一种不公平的可能,因 此,有必要从代际公平的角度来实现后代人的正 义。 原初状态是“对最初状况的可取的哲学解 释”,代内原初状态确定了同代人应当遵守的作 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代际原初状态相应地应当 “能够确定未来人对抗现在活着的人的权利以及 现在人对未来人的相应义务”。 罗尔斯关于代 际正义的论述,分散见于《正义论》建构正义制度 的第二编中。罗尔斯提出,“每一代必须保持文 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 式”, 这种正义规则涉及到了社会中的每一代 人如何对待其他各代人特别是后代人的问题。罗 尔斯指出,原初状态的各方为了“充分实现正义 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不仅要考虑世代之内 的合作利益分配,还必须考虑世代之间的合作利 益分配,即“资金的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 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正义的存 储原则”,这种正义规则涉及各代人如何把代内 合作利益在世代之间进行公平地分配。总之,在 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选择代际正义的 目的,是为了在世代之间延续正义制度以及在世 代之间确定合作利益的分配。 (三)代际公平的法理学基础——“星球托 管”理论 1984年,美国法学家爱迪・布朗・韦斯(E. dith Brown Weiss)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了《星 球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一文,其中阐释: 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各代之间的一种伙伴关 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着一种时间的关联, 代与代之间的公平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确保每 代人至少拥有如同其祖辈水准的星球资源区;如 果当代人传给下一代人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违 背了代际间的公平。 其星球托管理论主张,“我 们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 代,共同掌管着地球的自然资源,作为这一代成 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 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 J 在此基础上,韦斯教授提出了组成代际公平 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 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多样 性,以避免不适当地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 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 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第 二,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代人既应保持地球的生态 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 时更坏的权利。第三,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即每 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接触和使用权。_9 ・85・ 为了实现上述三项基本原则,韦斯教授认为有必 要回到作为存在于地球财产管理人基础上的目 的,也就是要使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能够得以 延续。根据星球托管理论,后代人是地球自然资 源利益的托管人,而当代人是对后代人负有义务 的受托人,该托管的财产包括自然资源和生物圈 系统的环境以及外层空间,该财产既包括有形财 产如煤炭、石油,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环境的美学价 值,当代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负有安全保管的的 责任,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不得超 出合理必要的限度而使用或占用这笔财产。 二、代际公平原则的结构 代际公平的结构,主要是指关涉代际公平的 各个主体的特征及相互关系、内容等。_l 粥 (一)当代人的主体价值与权利 代际公平这一概念的出现是伴随着日益严重 的环境问题而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但代际公平并 不是对当代人苛以严格的义务和设定重重, 以牺牲发展和进步为代价来避免当代人给后代人 造成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问题,而是建立在对人类 社会发展持乐观态度基础上的积极正义。代际公 平要求当代人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证后代人享受 同等美好的环境、取得相应的资源的利益,这体现 了当代人的主体价值和权利。 在代际公平中,当代人在时间上具有优势,这 种优势使得其能够对后代人生存和发展以及共享 人类文明的平等机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当代人所 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为后代人的存在提 供了物质和精神前提,即便是在代际公平的要求 中,当代人的功能与价值是绝对不容置疑的。因 为,代际公平的实现有赖于当代人的努力:一方 面,由于人不可能脱离必要的自然和文化环境而 存在,为满足本代人的利益需求,当代人在改造自 然和社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大量可能对 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不利的行为,为将 这种对后代人的影响减至最低,当代人需要采取 适当措施以矫正自己的行为并积极弥补可能造成 的损害。另一方面,当代人同时是人类文明的继 承者和传递者,当代人和后代人一起共享自然资 源和人类文明成果,应当承担起使后代人的生存 和可持续发展的正义义务,实施那些能够推动当 代人和后代人共同受益、共享文明成果的行为,如 发展循环经济,寻求替代能源等。因此,无论在何 ・86. 种情况下,代际公平都没有对当代人的主体价值 及其权利表示过怀疑。 (二)后代人的主体价值与权利 在代际正义关系中,后代人具有主体地位和 人格尊严,当代人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后代人的需 要和利益,实现人类的自然永续和社会发展。当 代人之所以要满足后代人的这种客观需要,保护 后代人发展的利益,是因为后代人是人类文明的 一部分,是当代人在未来的延续,具有可以确定的 主体地位。在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正义关系上,不 是D.C.Hubin所主张的“当代人有关后代人的义 务(a duty of justice regarding future genera— tions)”, l 而是“当代人对后代人应负的义务(a duty of iustice owe to future generations)”,前者是 在满足其他主体的正义义务时“附带”产生的一 种义务,它不可能脱离作为前提的正义义务要求 而存在,实质上是否定了后代人的主体资格; 而后者是一种建立在后代人具有主体地位基础之 上的“”的正义义务,承认后代人在代际公平 中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1。。当然,在代际公平 的范畴里,不可能要求当代人满足后代人的所有 需要和利益,只需要当代人为后代人留足一种值 得过的生活所需的正当利益和基本需求即可,在 环境法的视域中,这一般包括后代人生存和发展 的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具体而言,包括: 1.后代人有生命权;2.后代人有不受操控其人类 基因继承(genetic inheritance)的权利,亦即其起 源继承不被人为地改变的权利;3.后代人享有丰 富动植物世界的权利,并因此有生活于丰富自然 内之权,以及保有多种多样遗传资源(genetic re— sources)的权利;4.后代人有健康的空气、未受损 的臭氧层之权,以及在地球与太空之间享有充足 热气交流(thermal exchange)的权利;5.后代人有 健康而肥沃的土地权,并有健康的树林权;6.后代 人有保存可观的非再生(或低度再生)之原料及 能源的权利;7.后代人有不遭受前代人留下来的、 会危及其健康的、或需要昂贵费用以求保护及控 制的产物或废弃物的权利。 (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有关生存与发展 的公平机会 代际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分配正义,这种分配 正义是指在对待多数人时的关系相当的平等对 待:依价值、能力、需求性与债务的标准来分配权 利和义务,分配正义实际上暗示着正义主体间,在 特定物品或者机会的满足上存在冲突,因而需要 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公正的分配,否则就是一种 不正义的表现。_l 2_“代际公平是具有世代间分配 公平特点的问题”,¨ “世代间的公平问题,预设 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 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 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 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原则2规定“为了 了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种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是发 生在今天的人们的需要,与在遥远的未来出生的 世代的需要之间的”。l】 但是,确保下一代的需 要,增加下一代的福利,超出了当代人的控制范 围,因为我们不能精准地预见下一代或后几代对 环境、资源需要的总量和分量,我们的任务应当集 中在我们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范围之内。与后代人 利用环境及资源的效用相比,后代人在利用环境 及资源方面的机会在更大程度上处于我们的控制 之下,因而,机会更应该成为代际公平的目标。通 过某些方面的努力,我们能够确保下一代有某些 机会——对我们所预见的后代人的幸福来说是必 不可少的机会,我们能够保存某些必需品,诸如自 然资源基础中那些有价值的部分;如果我们不能 确保这些基础在实际上传到后人手中,那么,我们 至少应该阻止那些使上述基础无法传给后人的行 为。 代际公平要求,“开放给后代人的全部范围 的机会,都不应该被”,_1 而这种机会受到限 制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上述当代人实施的可以加 以控制或克制的,但对后代人利益具有不可逆转 影响的行为。例如,“假设在未来有人存在的话, 如果我们在决定以下情况时忽视后代人的利益, 可以说我们的行为对后代人来说是有违公平的: 使用多少有限的资源,以不能恢复的或者需要以 极端昂贵的代价才能恢复的方式,造成对环境的 损害程度,对资本物品或者在新技术如可再生能 源的创造和发展上的投资数额”等。I 三、代际公平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 体现——可持续发展 代际公平原理作为可持续发展观的一大支 柱,逐渐成为各国环境法以及国际环境法制定和 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的布伦特兰 定义强调了代际公平的中心地位,而代际公平作 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 条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早在1946年,《国际捕 鲸规制公约》就认可为“后代人”保护鲸鱼的储量 方面世界各国的利益。同样的代际视角也体现在 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之中,该宣言的原则1 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 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 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 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均体现了人类有 责任保护环境以及地球的自然资源。1992年的 《里约宣言》的原则3也明确提出了代际公平的问 题,它规定发展权的行使必须“为了公平地满足当 代人和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与环境需要”,这一内容 在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之中以相同的用语 得以重申。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的第3条第1 款呼吁缔约方在其决策之中考虑代际公平。这些 国际宣言都体现出在国际层面,对于为了后代利益 而赋予环境保护内容的重要地位,即人类对将来负 有责任,且这些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组成部 分。诸多关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都表明一些国 际制度已经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容纳了后代人的 利益,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更加广泛 的采纳使得更多的制度紧随其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和改组的全球环境基金也体现出人类与环境关 系的一种更加具有信任或信托法律属性的模式的 演进,这强调了代际公平的观点。ll 然而,尽管代际公平原则构筑起了可持续发 展的理论奠基,但是其并未根本解决建立更强的 代际权利和国际托管的问题。一方面,即使我们 承认未来人的主体地位,享有各方面的与公 平发展有关的权利,但由于后代人是尚未登上历 史舞台的一代,其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而仅 能仰仗当代人的道德觉悟和对义务的自觉承担; 另一方面,即使是韦斯的星球托管理论,当代人作 为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缺位而使权利义务的边 界不明晰,且即使出现了受托人未履行善良管理 义务而肆意破坏环境、滥用资源的行为也得不到 法律的有效规制。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虽然从形 式上确立了后代人享有权利的依据,但这些依据 并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因为其并不能赋予 后代人于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诉讼地位对其受 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总之,在现阶段,代际公 平原则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仅能提供纲领 上的指引,而具度的落实依旧任重而道远。 (下转第91页) ・87. 以参考减刑的相关规定①,对待累犯、尤其是特殊 累犯的假释适用条件应当更加严格。 [2]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的定位[J].中国法 学,2007,(4).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研究[J].法学杂志, 2006,(1). 4.结语 《刑八》颁布之后,特殊累犯制度的变更对我 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对特殊 [4]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 累犯话题的讨论仍将持续。刑法既应谦抑、也需 进取,任何刑事制度的确立都应在社会发展现实 需要的基础上,从规范刑法的角度进行构建。在 宽严相济刑事的指导之下,对于现阶段我国 特殊累犯刑事制度,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应仅仅 着眼于对犯罪的惩罚而一味从重,也应对犯罪深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 [6]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7]王作富.刑事实体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 [8]波兰刑法典[M].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9. [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研究[J].法学杂志, 2006,(4). 入分析,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合理构建我国的特 殊累犯制度,力图达到最佳社会效果,这也是我国 特殊累犯制度的应然选择。 [10]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与刑罚立法的完善 [J].法商研究,2007,(1). [11]大谷实.形势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宽严相济相关问题新探[J].中国刑 事法杂志,2011,(8). (责任编辑陇右) (上接第87页) 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8]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 参考文献: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 王之佳,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展权的基础[J].黄列,译.5,1- ̄法译评,1998,(3). [9]盖雷・P・苏潘尼・汉德尔.国际环境法年鉴 [M].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93. [2]廖小平.伦理的代际之维[M].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4. [10]刘雪斌.代际正义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0. [3]Meyer L.,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EB/OL].http: [11]Hubin D.C.Justice and Future Generation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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