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金 2 0 0 9.1 0(巾) 论对轻微刑案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谈江萍沈慧红 摘要本文从刑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及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等方面剖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 性并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以及相关的刑事、司法实践的试行效果等方面分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可 行性,提出应将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加以规范,使其更有效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和发挥刑诉法作为惩罚犯罪 和保障的重要程序法之作用。 关键词轻微刑案刑事和解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29-02 刑事和解是西方于2O世纪7O年代兴起的司法改革措施之 的实现。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被害人对话,取得其谅解,经国家 (二)刑诉的效率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 专门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后依法对犯罪人作出从宽处理终止刑事 进行刑事和解 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在理论界有学者称之为私力救济模式或 刑诉从整体上应当实现的价值目标除了公正还有效率,有学 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但不论如何对其定性我们对其以当事人自 者认为诉讼效率是国家在设计建构刑诉程序时首先须考虑的价 愿合意为前提,司法机关审查为终端控制以确保该和解的合法和 值目标,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近年来随着犯罪数量的居高不 合理性的纠纷解决过程是无异议的。等司法实务部门近 下和刑诉程序的复杂化,刑事司法资源的高消耗而社会对惩治犯 年来都在积极探索于轻微刑案运用该纠纷解决机制,我们以为虽 罪呈无限性,刑事司法资源日益显现稀缺状态,使刑诉的效率理 然现行立法中还无明确确立刑事和解制度但以其作为轻微刑事 念日显突出。当前各国在实践中一般以缩短诉讼期间等减少诉 案件的解决途径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讼成本和诉讼成本不变前提下优化司法资源等途径来提高诉讼 一、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效率,后者是依犯罪的性质轻重及其处理的难易等投入不等的资 (一)刑诉的正义法律价值目标的充分实现要求对轻微刑事 源。各国刑诉中确立的普通与简易程序之分、美国广为适用的辩 案件进行刑事和解 诉交易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程序等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化解了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 今司法资源的不足与社会需求的无限的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值一样。从诉讼的角度来看正义的实现应当包括实体与程序两 在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占较大比例,虽然这类案件与重罪案件有共 方面且缺一不可,法律程序价值标准在于是否有好结果和程序本 性但更有其特性,而据1998.2003年间司法调查的有关数据表明 身是否为善,诚如有学者所言刑诉的价值既不仅在于得出客观真 我国刑事犯罪案件有75%的轻罪案件仍与其它重罪一样走完了 实的结果更在于提供一种能产生公信力的“善”程序,而“善”程序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为打击各种犯罪我国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 的标准从当事人的角度意思选择可归纳为参与、合意、止争等十 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费一万元以上的费用。 个方面。在诉讼中应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实现,尊重当事人的 当前司法部门的人员设置和物资配备有限,不可能也无必要对任 意思选择,同时确保国家对程序的有效控制,排除各种不良因素对 何犯罪全面干预,通过刑事和解有条件的合理的放弃对轻微罪行 当事人的干扰,保证当事人意思选择的公正性。对轻微刑事案件 的追诉能够使部分司法资源被节约出来投入于严重罪行的指控, 进行刑事和解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双方 更有效的打击严重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配置 都愿意面对面在平等的氛围里沟通,受害人能充分倾诉其感受与 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损失,犯罪人在倾听时亦有机会说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 (三)当前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和改革趋势要求对轻微刑事 了他人的不幸的真实想法并真诚表示悔罪与积极的赔偿,取得受 案件进行刑事和解 害人的原谅,使该公诉案件就不必再经过复杂的庭审程序而结 随着2O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的高涨, 案。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 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权利的保障的范围和力度,在当事人之 未削弱公权力的作用,使公诉与自诉混淆,相反为保证刑事和解过 间实现权利保护的平衡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西方国 程与结果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必须予以监督与最终审查,防止有损 家盛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即主要源于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 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这一“在法 护理论的兴起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的失败。该司法 律荫影下的交涉”能体现公力和私力的合理互动,弥补民间私了 理念改变了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人为的将被害人与犯罪人设 与国家垄断司法二者的不足,更有利于刑诉的正义法律价值目标 计为绝对的对立关系的缺陷,改变了传统公诉中被害人的边缘地 作者简介:谈江萍,江西职业学院;沈慧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 329 Legal SystomAnd Society 2 0 0 9.1 0(中) {I}J占缸金 位而视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为中心,更加关注被害人利益,其价值 诉案件可以经和解而不诉,或由判以非监禁刑的宽大处理,体 目标是预防再犯罪,重建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此理念的指 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 导下很多国家尝试以刑事和解来解决刑事纠纷,并取得了积极效 会议亦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从宽处理的要 果。我国刑诉法虽然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其诉权及作 求,而实务部门以刑事和解解决轻微刑案正是该的具体化。 用较之其他当事人而言只能算“准”当事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 (三)司法实务界的探索为以刑事和解解决轻微刑案提供了 行刑事和解强调被害人的参与与减轻消除因犯罪给其带来的物 实践基础 质、精神损失,可以说刑事和解的运用将有效改变目前对被害人 近些年我国的昆明、上海、北京等地的司法实务部门都在积 保护不力的局面。同时二战后各国亦逐渐认识到减少控制犯罪 极探索运用刑事和解解决轻微刑案,湖南省人民于2006年 的首要问题在于预防改造,刑罚不是万能的,它还有谦抑性、经济 1月率先在全国出台第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试行半 性等特点,刑事和解的产生正是刑罚价值追求的理性回归,能通过 年多的时间里有373人受益,适用该制度办理的轻微刑案317件 非刑罚处罚方式修整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就无必要进行繁杂的 占公诉案件的21.7%。宁乡县在实施这一司法新机制后 刑事程序和严厉的处罚,该纠纷解决机制能使加害人真切了解被 2006年的逮捕率下降为50%,无被害人因不服而上访,同时办案 害人的痛苦感受,使其内心真正悔悟,又免于受“犯罪标签”的不利 效率也大为提高,2006年23件审前羁押轻伤害案件在7天内结 影响,有助于其顺利重返社会。 案的就有8件,不起诉率由2005年的5%达到了14%。2004年 二、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北京海淀区人民对轻罪的犯罪人监禁的效果的实证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 亦反证了单一的刑罚不利于预防矫正目的的实现,法学家蔡 行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墩铭所言如何使迅速裁判之目的与其它刑诉目的相配合,不失为 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 今日刑事司法最迫切之课题,而刑事和解就是对这课题的成功探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 索。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赋予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 (四)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文 司法实践称之为相对不起诉。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 化资源和经验积累 和解后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合乎相对不起 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不单合乎刑事司法的国际发 诉的精神实质,其实就是灵活运用了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相 展趋势,也契和了我国和为贵、谨刑慎刑的传统诉讼文化观念,孔 对不起诉,程序主体性原理与正当程序可以说是得到了有机的统 子云:“礼之用,和为贵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诉讼着眼 一。在实体法方面,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 于过去,而和解强调未来,早在古代中国大量的刑事案件都以和解 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的方式在民间化解。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创立的处理伤害罪的保 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 辜制度规定殴人致伤后给加害人一定期限看行为人金钱支付与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感情表现等再行决定是否定罪量刑,若犯罪人对受害人积极安慰、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些规定 医治伤病取得了对方及其家属的原谅则化干戈为玉帛,不须对加 虽未直接规范刑事和解但其蕴含的量刑须参照多个因素,将罪行 害人予以用刑。不论是合和的传统文化还是保辜制度其蕴含的 较轻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的思想同样可以作为对轻微刑 内涵其实和西方盛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都是相通的,对现代社会 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立论依据。 以和解解决轻微刑案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宽严相济刑事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提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纲领在中国的确立,可以预 供了依据 见这一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必将有发展前景,但和解不能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体现了以人 牲正义,当前有必要在立法的层面对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程序、 为本。公平公正的理念,对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最大限度遏 救济等加以统一规范以合乎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使之正当化并 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内 在理性中前行,从而确保该制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更积极的 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相融之处。该在对重罪实行严打基 作用。 础上完善了对轻罪宽松的一面,其精神实质是要求对不同犯罪行 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策略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进 参考文献: 【1】[美1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行刑事和解正是贯策落实该的有效途径之一 轻微刑案虽 【2】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t994年皈. 有犯罪的共性但更有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 【4】段明学.选择起诉若干问题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年版。 较小等特点,多为过失犯与初犯,量刑可能为3年以下徒刑、拘役、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研究.法学.2006(1). 【61高绍先.传统刑法与以人为本.余捷主编.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改革.中国检察出 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前提下人民依 版社.2006年版. 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人民予以轻判,使情节较轻的公 33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