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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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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军城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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