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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也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我局现在情况提出以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重视试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就我局公路工程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试验室是大势

所趋.。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试验室的建设也更加趋于规范化、标准化、市场化。没有标准试验室,势必会影响我局公路工程公司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与壮大,试验室的建设也是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挡箭牌。

二、如何营造有利于试验室规范运行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

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提高巩固“浉河公路品牌”。 1、 试验室的建设离不开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公路工程公司试验室的建设无论从政

策上还是从资金上,都离不开局领导的大力支持。我局一直以来都没有放松对试验室的建设,我们公司内部也多次着手准备材料,希望早一点把工程公司的一大难题给攻克了。

2、 配套设施。A、在设备上,我们基本上具备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

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申报丙级试验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沥青试验室、混泥土室、土工室等仪器设备的补充需要资金二十万元左右,资金可能不是大的问题。B、在人员上,,最主要的还是试验人员的缺乏。公司现有试验员一名,没有试验工程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试验室的发展。现在关键就是试验人员队伍的壮大和整体业务知识的提高。

七、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八、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九、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十、 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一、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唐山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唐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六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凡在我市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工程;建安费1500万元以上的重要农村公路,均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第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程需要,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九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其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上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处确认。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建立工地试验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 母体实验室或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质量监督处同意。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已向质量监督处报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二)母体实验室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

(三)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已就位,量具、测具已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颁发计量认证书。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经驻地办、项目法人实地核查,监理单位试验室经项目法人实地核查后,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2)及《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项目业主宜对施工、监理单位《申请表》及工地试验室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汇总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见附件4),报质量监督处。 第十二条 认证程序

质量监督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组织现场技术考核;

考核组针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见附件5);

质量监督处对认证合格的单位下发《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按省站要求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交工。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处对已获临时资质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掌握其工作状况和自检体系的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无超范围检测;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是否经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处审批;

(八)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九)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量监督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吊销临时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信誉档案,并上报市局、省厅质监站,在相关网站公布,作为施工、监理等级试验室资质降级、注销的依据。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监督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责令停止执业;情节严重的将不良行为记入执业人员信誉档案,并上报市局、省厅质监站,在相关网站公布,作为检测人员证书注销的依据。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六)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量监督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细则由唐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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