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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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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DIVISION CO.,LTD ZHUHAI BRANCH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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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总则

(1)为了贯彻落实项目的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处理权限内的所有工区及作业队和个人。

(4)对于部门调查处理的质量事故,则以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2、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

(1)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事故。经济处罚指罚款,经济赔偿指赔偿事故的部分损失,行政处分含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2)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事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发生四级重大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事故单位罚款l~2万元。

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3)对次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对工程发生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2)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 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对工程发生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事故单位罚款5—9万元。

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

3)对次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

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工程发生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事故单位罚款10~20万元。 2)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

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

3、附则

(1)凡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本制度中若有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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