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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来源:刀刀网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1.12.27 2011.12.27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2011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申请报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布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订立补偿协议、公布补偿情况、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征收计划由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市审定。因特殊情况,在年度征收计划审定后,确需增加的征收项目,可另行申报。

襄州区年度征收计划纳入市区统一管理。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的六种情形。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 第二章 旧城区改建

第五条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项目,各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就项目的房屋状况和基础设施等情况分别向市房管、建设部门申请认定。经认定,确属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上述部门分别出具相关证明,由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旧城改建项目申请后,会同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审定。 第三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征收计划,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编制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前期调查摸底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建设项目的名称、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签约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再次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予以公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将修改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市级项目报市批准。

第十二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拟定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所辖信访、及项目所在地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单位)或组织,对拟定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评估以及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及应急方案等。 第十三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事处、居委会等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少于7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场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市级项目报市批准。

市级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批准的征收补偿费用预算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项目由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相关部门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费用预算筹措征收补偿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报送的资料有: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经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相关证明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意见、市批准文件等。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级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100户(含本数)以上的,应经同级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与被征收人商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将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和补偿情况等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归档。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市审计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在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本规程与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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