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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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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6]4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 【发布日期】2016.07.31 【实施日期】201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6〕41号)

各区、县,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41号),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主要目标

(一)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储备保基本、增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实施“坚守红线、提高产能、增强储备、搞活流通、保障供应”的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争取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 4

确定的指标底限,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500万亩,优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象得到有效遏

制;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241.5万亩;粮食年生产能力达到30亿斤以上,粮食自给率达到50%以上;新增粮食仓容6.2亿斤和油罐罐容8万吨;地方粮食储备(市县两级)总规模达到11亿斤。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全面建成,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建成。

二、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守住耕地红线建设高标准农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基本农田红线,确保现有粮食种植面积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实行“管、建、验”分离,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积极推行“坡改梯”和旧庄基地复垦,多种途径开辟土地资源,增加灌溉面积和“四田”(梯田、台田、园田、坑田)数量。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和口粮田,按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建委、市审计局、市、市水务局负责。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具体任务,排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坚持节水优先,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蓝田旱作节水农业模式,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灌区灌水保障率达75%以上。加快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井电改造和末级渠系及田间配套工程,提高基本农田水利化。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开展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建设。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优先安排。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机制,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工程建设。(市水务局、市、市财政 2 / 4

局、市农林委负责)

(四)大力实施科技增粮工程。推广土壤深松翻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科技创建行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组织实施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推广高产、优质、综合抗性优良的粮油新品种。健全农情、病虫监测预防及技术示范推广体系。完善农业气象监测站网,开展跟踪和技术咨询服务,提高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市农林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负责)

(五)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对其用于耕种的农用机械给予补助,并可申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防止“非粮化”、坚决制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市农林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联社负责) 三、进一步创新粮食收储机制

(六)完善和落实粮食扶持。在确保“三农”各项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落实支持保护补贴向粮食主产县(区)倾斜,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的,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指导各类粮食生产者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商业银行加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引 3 / 4

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开展粮

食生产保险业务,逐步实现粮食作物保险全覆盖。(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农林委、市粮食局负责)

(七)抓好粮食收购。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严格执行“五要准”粮食收购守则,保持辖区内粮食供需平衡。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理性收购,满足种粮农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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