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安排通知
各厂、部:
为确保公司“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以及2019年公司管理体系监督审核顺利通过,现组织公司内审员进行内部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1、审核时间:2019年9月18日至21日 2、审核组成员
序号 分组明细 1 2 3 4 A B C D 审核组长 王 涛 翟桂香 陈 超 陈英军 内审员 李 刚、王 敏、苗正文 李智浩、施传伟、王仁伟 孟钢军、张 鹏、姚广利 时宗广、张传祥、黄齐明 备注 3、分组审核内容及时间
日期 时间安排 8:30-9:00 9月18日 分组审核安排情况 首次会议:二级厂(正职)及内审员、审核组成员(A/B/C/D) 地点:三楼会议室 9:00-12:00 最高管理者及企管部(D) 生产系统:运输部(D) 企管系统:质监部(C) 生产系统:安 财务系统:财环部(B) 务部(A) 14:30-17:30 8:30-12:00 9月19日 生产系统:动力厂(D) 生产系统:机电企管系统:行政14:30-17:30 部、基建部(C) 后勤部(B) 8:30-12:00 工会:保卫部(B) 生产系统:生技企管系统:人力部(C) 资源部(B) 经营系统:采购部(A) 经营系统:销售部(A) 经营系统:物流部、管理科(A) 9月20日 14:30-17:30 生产系统:炼铁生产系统:炼钢厂(D) 厂(C) 生产系统:轧钢厂(A/B) 9月21日 8:30-10:00 审核组交流汇总,补充审核,与主管部门、内审员交流 10:30-12:00 末次会议:审核组成员(A/B/C/D)
4、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提高重视,提前做好审核资料的准备工作,对审核出的不符合项认真落实,及时整改。
2.在内审过程中,各审查组根据审核情况按(附件1)格式做好相应手写记录,审核出的不符合项下发整改单限期整改。
3.各内审小组对审查单位前期三标管理体系中出现过的不符合项进行审核,前期不符合项明细见附件2。
企管部 2019年9月17日
附件1:
“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记录)表”
(共 页)
审核员:
审核日期:
标准 要求 审 核 内 容 涉及 部门 检 查 记 录
附件2:
2018年三标体系不符合项清单 序号 财务部 不合格事实描述: 办公活动环境因素辩识控制表与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表没有全员参与没有普及。 出示了《燃气锅炉烟气SDS脱硫规程(干法)》,没有规定二次电流、二次电压的控制要求。 热电厂 1、抽查《发电厂检修计划》,4月10日至23日为期13天的锅炉检修,计划包括抽堵盲板作业,没有提供出《抽、堵盲板的安全作业证》。 2、《一级动火作业票》2018年4月13日7:00-23:50,在4#炉空预器周围动火作业,动火分析时间6:30、6:45、7:00,没有提供出作业期间气体检测记录。 3、软水制备现场各8立方的液碱和盐酸高置槽周围无围堰设置。 发电厂存在多种危险废物,如废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催化剂等。未建立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信息的管理台帐,抽查安环部提供2018年9月12日危废转移联单显示转移脱硝废催化剂15.38吨,发电厂未能出示相关信息。 识别、获取适用的合规义务不充分。未识别、获取排污许可、建设项目、自行监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也未识别、获取环保方面的财税、辐射安全法规、危险废物名录、废水控制;噪声控制等相关法规或标准。 出示《鑫华特钢自行监测方案》规定石灰窑颗粒物实施年测(法规要求季测);炼铁供料2年测(法规要求年测)。 2018年二季度江苏全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厂区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报告,实测7个指标(方案规定8个指标),PM2.5未测; 不能提供2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报告;雨水目前由化验室自测,不能提供自测数据。 提供的《山东鑫华特钢放射源安全管理方案》与手册中《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不一致,也未明确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场所监测的控制要求。 出示的《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确定的辨识、评价方法,与实际提供的危险源辨识信息控制不一致。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不充分。未明确各级报告的责任人、报告时间、报告程序等。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6项)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项)内容上存在重复和控制规定不一致。 ⑴ 识别、获取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有关合规义务不充分。未识别生产、管理等活动中有关的物料、设备、设施的控制标准。 ⑵ 公司未按GB/T28001-2011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合规性评价程序;也未按规定对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和控制合规性情况进行评价。 出示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中,辨识了全公司危险源3347项,全部采用打分法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有关规章、标准、规程要求,造成多处违章、违规行为的风险成为四级(可接受风险)/或五级(可忽略风险)。 未提供组织自身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守法情况(安全/环保控制)的综合评价意见。 安全目标:未制定火灾控制目标;未制定职业健康有关的控制目标。(如缺少控制发病率的目标;岗位危害因子减少和降低的控制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未在公司相关职能层次上展开; 安环部 环境目标:未针对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控制目标;未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危险废物排放的控制目标。未在二级职能层次上展开相关的环境控制指标(如:炼钢厂、炼铁厂、机电仪保障部、热电厂等)。 机电部 未明确变电站作业活动中“安全用器具;运行记录;操作人员资格;警示标志;防火控制及专项检查”等内容的控制要求。 机修车间使用的千分尺、游标卡尺等未能提供纳入公司计量器具校准管理的证据 发电站和防汛站未按消防法规定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应急演练 危险品运输车辆未管控 保卫部 摩托车驾驶员无摩托车驾驶证 消防用品未造表成册、无布局图 环境因素辨识中未辨识火灾 运输部 建立机车线路运行标准,按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环境因素辨识控制:补充道路扬尘撒漏、噪声、废电瓶等,其中废油废电瓶列为重要环境因素,建立台账 出示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登记表》中辨识的危险源与《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中辨识的危险源其内容不一致。辨识、评价的危险源中,无职业健康有关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如:岗位粉尘、噪声)。 2#烧结生产线机尾布袋除尘器的作业指导书,未规定除尘器压差控制要求;现场无运行记录。 炼铁厂 原料跑盘误差范围:含铁料(按每米皮带计)要求其波动不超过±0.5kg,溶剂要求不超过±0.1kg,燃料要求不超过±0.1kg;与工艺技术规程中含铁原料(按每米皮带计)3kg以内要求其波动不超过±0.2kg;3kg-10kg要求其波动不超过±0.3kg;10kg-20kg要求其波动不超过±0.5kg;20kg以上要求其波动不超过±0.7kg,熔剂及燃料(按每米皮带计)波动不超过±0.1kg不符。 石灰窑;灰温冷却到90℃以下与工艺技术规程灰温冷却到30℃-80℃不符。 烧结矿粒度分级要求 20mm、10mm、5mm,与现在实际运行(15mm、8mm、5mm)不符。 查该厂特殊工种台账,有电焊工62人,持证12人,其他人员未取得操作证。煤气工69人,13人未获取操作证。不符合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 查看《2#烧结机烟气脱硫运行记录》中,不能提供吸收塔主要脱硫效果运行参数浆液PH值、密度、补浆时间和时长的记录,也未提供出的控制范围的规定。 炉前、上料现场除尘安全技术规程无压差控制要求 管理业务职能控制表补充进厂原料和下道工序炼钢信息沟通和质量异议处理 提供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登记表》,辨识了危险源330项,未进行风险评价。未识别能量意外释放产生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如:钢水、粉尘、噪声、高压能、有毒有害等)。 炼钢厂 出示的《除尘工岗位作业指导书》,未明确除尘设备关键控制参数。 炼钢工序过程控制中工序活动生产质量技术设备操作现场主要指标控制参数需要修订 转炉一次拉碳0.04%-0.07%,部分低于工艺文件规定0.08% 炼钢钢水磷控制偏低(成品P0.030%左右,标准为P≤0.045),建议在不超标准控制范围前提下,磷控制在0.040%左右;转炉除尘采用湿法除尘水资源浪费,增加处理成本 炉前终点碳控制要求为不低于0.08%,但通过现场了解,终点碳不低于0.08%的炉次在60%左右,还有一定差距。 1、抽查批号C18110144-159,牌号Q275,粗轧温度1070℃、精轧温度850℃、吐丝温度740℃,而《热轧厂工艺控制卡》对牌号Q275加热温度、粗轧温度、精轧温度、吐丝温度等工艺参数没有规定要求。 2、抽查11月1日《轧钢厂热轧车间加热炉操作记录表》,牌号Q195,0-16点,均热段温度1078-1090℃,不符合《热轧厂工艺控制卡》规定“均热段温度1100℃”的要求。 现场预精轧、外观检验使用的游标卡尺无合格证、检验证,卡尺不归零位,存放不合规(无盒)。现场压力表、称重计量称、量具无检测证明;现场预精轧、外观检验使用的游标卡尺无合格证、检验证,卡尺不归零位,存放不合规(无盒);现场压力表、称重计量称、量具无检测证明 粗轧工序分钢机辊道现场观察有50%不转,查粗中轧检查交接记录本和粗轧值班长记录本上的“设备运转情况”一栏记录均长期填写为“一切正常” 正在生产的高线B轧机主控室内无工艺技术文件,工艺参数凭工艺员根据生产的规格口述传达设定 建立的QEO目标、指标,其内容还存在偏差,包括:未提供公司层面的质量目标,包括:顾客满意(合同履约、质量事故、质量异议等);产品实物质量有关的控制目标;未在公司相关职能层次上展开控制目标;也未策划实现QEO目标的措施方法。 环境因素控制中存在如下问题: 轧钢厂 质监部 综合 未识别炼钢活动产生的烟气、石灰窑烟气、烧结脱硫SO2排放、废机油(压器油)、除尘灰、煤气工艺水、废布袋、废电瓶等重要环境环境因素。 炼铁出铁场等主要烟气排放源均评价为一般因素,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