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总第48期) No.12 General No.48 哲理 Philosophy 2010年第12期 No.12 2010 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相关思考 李小芹 (民族大学北京100086)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近年来,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社会的一个 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现今,多起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在学术界引起了激 烈争论,对现行司法也形成了不小的冲击。而实践中,针对同一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却是大相径庭。那么, 在量刑时应该考虑我们能否将其受暴的情况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司法界观点不一。本 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暴女性犯罪;量刑 中图分类号:D913.3 文献标识码:A 一、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现状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的问题。在家庭暴力之下,受暴人员最终难以忍受施暴 者的残酷对待,奋起反抗。于是,大量受暴女性犯罪案 件发生。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各地的判决却是 大相径庭,一样的情节,不同的判决结果。对这类案件 的良性不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存在。 (二)特点 (1)犯罪类型 家庭暴力导致受暴女性犯罪的总量呈上升趋势,严 重暴力犯罪表现突出,大多数女性是在长期遭受家庭暴 力的情况下,最终采取以致暴的手段,对施暴人实施犯 罪行为。在实践中,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投毒、放火和爆炸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表现 出犯罪性质的严重性。 (2)犯罪动机 受暴女性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身心受到 极大的伤害。长期遭受暴力的女性多数在精神上处于 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 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或者没有,或者无法寻求社会或法律的帮助,为了摆脱 家庭暴力使自己免受暴力的威胁和侵害,受暴女性最终 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见其犯罪动机是在自己的合法权 益、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 自身的安全,一般而言,受暴女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 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三)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了两个理论来说明受虐妇女综合症在行为和心理特征 上的发展:习得无助论(Learned Helplessness)和暴力循 环论(The Theory Of Viotenee)。沃尔克女士把心理学家 赛利格曼的一个动物实验结论类推适用于受虐妇女总 结出了习得无助论,赛利格曼通过实验发现,动物在遭 受它们无法控制的重度疼痛后,会表现出习得无助,而 且即使有逃跑的机会也不会行动。而受虐妇女亦是如 此,在经历了长期暴力之后,变得被动无助,不再努力使 自己摆脱暴力。而暴力循环论则认为处于家庭暴力关 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的发生时间及严 重程度,“可以从常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感受到更 加危险的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这一理论一度备受推 崇,但自该理论首次被援引至今已有20多年,在这期 问,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断发生变化,关于家庭暴力的科 学著述也日益增多,受虐妇女综合症也不断受到挑战。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屈学武教授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屈老师设想,可考 虑在刑法总则的排除犯罪事由之外,增设特定的,因为 适法期待不能或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 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也就是说,将期待可能性 设定成“法定”的而非“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 责任事由。屈老师的设想是基于法系刑法理论体 系为基准的正当防卫无法适用于受虐妇女杀夫自救的 情形而提出的。 (三)单纯“正当防卫论” 虽然国外多有相似案例在采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的 家庭暴力下的受暴女性主要是因为受暴女性长期 遭受施暴人的暴力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和庇护,在 积愤难消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施暴者的犯罪行为,具有 报复性。因该行为具有针对性、报复性,一般不会对他 人再实施此类犯罪,因此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的可 能性几乎为零。 二、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的理论争议 (一)雷诺・沃尔克女士的“受虐妇女综合症”(The BatteredWomen Syndrome)引出的专家证词理论 沃尔克女士对4OO多名受虐妇女做了调查,从受虐 妇女视角了解,研究家庭暴力,并且对构成“受虐妇女综 合症”的主要心理和社会学因素作了明确界定。她假设 专家证词后作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但这是基于受虐妇 女综合症理论的特殊性和可参考行,是有条件的受限的 正当防卫。这理论在英美法系也受各种抨击,但由于英 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其定罪量刑可根据前一突破性判 决及评论作为以后裁断相同案件的先例。而在我国这 种成文法国家,却会遇到立法和司法操作上的困难。首 先,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处于已经 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而在受虐妇女杀夫案 件中,由于男女体型,体力上的差异致使妇女不可能在 丈夫施暴之时便奋起反抗,一般便会在施暴前后进行自 救,与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冲突;其次,如何断定这杀夫 行为正是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防卫限度是区别防卫 正当或者过当,合法或者非法的标志,但家庭暴力的隐 蔽性使得取证困难重重。由此看,在我国,单纯采用正 当防卫理论来为受虐妇女作无罪辩护是行不通过的,我 们应该选择更加恰当的救济方法。(下转第53页) 作者简介:李小芹(1984年1O月),汉,女,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5l・ 司法实践中还尚未有支持的例证。 三、认定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意义 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后,对其的法律保护 有重要意义。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运营商通过网络游 戏、论坛、或其他软件虚拟平台提供,由网络玩家通过注 册而获得,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流通是要借助网 络运营商服务器,但是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以物权属性,明 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游戏玩家等网络用户,对于发 生盗号所有者就可以以此来恢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 有,对于运营商随意处分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行 为进行,从而可以较好的处理相关纠纷,使网络处于 良好的运营状态,这对网络财产的所有者是非常有利的。 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极大的表现出了成熟的经济商 品属性。各种网络服务运营商,开发出越来越多的网络 商品,将虚拟空间上的一些服务具体化,商品化。从最 初的大多免费获取,用户可直接享受使用一些网络服 务,到现在,娱乐性、消费性需求的出现,付费服务开始 涌现,这些服务一般都不是基础性的服务,而是免费享 受服务后对于一些更丰富的娱乐性的内容进行消费。 比如个人博客空间里购买空间美化装饰物品,购买虚拟 礼物赠送他人,游戏里购买各种武器装备。这些都是需 要现金充值购买或者现金换购网络虚拟货币后购买,均 是直接消费价款的。而对象标的都是确定的,在虚拟网 络上物化的,对应现实物品一样的一些有价值的商品。 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对于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商品 交易关系的调整也极有好处。 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对进一步发挥虚拟 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更好的达成物尽其用也有重 要意义。作为物权客体,除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存在,由 用户本人占有使用外,以虚拟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将来也可以得到承认和发展。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意思 自治范围内,承认以虚拟财产设置的特别是抵押担保,法 律应该承认其效力,对于债务不能清偿请求执行抵押虚 拟财产的,应给与支持。甚至通过对网络运营商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的方式,完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肖杰.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保护.内蒙古大学 学报,2008(6). [2]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 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3]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广州 出版社,2000.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大学出 版社,2001. [5][6]肖杰.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保护.内蒙古 大学学报,2008(6). (上接第5l页) (四)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法案中设专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 治法》(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 究与干预”建议稿[2003]年)第六十四条规定:“因不堪 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这一建 议稿可以说是开启了立法先河,制定本条具有一定的先 进性与时代性,但是也体现了保守性。因为不同于英美 法系的无罪判决,该建议稿始终认为受虐妇女是触犯刑 法的,需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建议稿通过 成为法律,在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赋予了法官 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判决变数过多,造成同一 性质案件的量刑差别过大,执法不公正。 三、余论 在受暴妇女犯罪的审判中涉及定性、证据和量刑三 方面的问题,量刑问题在解决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是一个 相当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受暴妇女犯罪案中只要 认定犯罪行为是由于家庭暴力和长期受虐所引起的,应 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被害人有过错,因为被害 人有过错的杀人和无过错的杀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 的。在受暴妇女犯罪案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 的,在量刑中要予以充分考虑。第二,被告人心理生理 上的变化,也是在审理受暴妇女犯罪案时应予以考虑 的。因为妇女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产生的“受虐妇女综合 征”,由于长期遭受虐待,妇女一旦爆发,就容易丧失理 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免除 被告人犯罪的事由,但可以作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 人的理由。第三,受暴妇女犯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 为,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要把它和一般的杀人加以区 分。一般的杀人对象往往不是特定的,受暴妇女犯罪是 在特定情景下引发的,不会引起再次犯罪,通常也不会 引起。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认为首先应该在刑法 理论上认定受暴妇女犯罪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 犯罪,由此才可能将受暴妇女杀人的量刑降低到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避免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四、结语 在家庭暴力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 法,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增强意识与性别意识。性 别差异使原本社会的利益格局有所失衡,若不顾及此差 异便盲目判断,那必然会损害弱势家庭人员的利益,这 就要求我们要树立倾斜保护的精神,关怀作为弱势群体 的女性,保障,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平等。 参考文献: [1]李华.从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理正当防卫.浙江 学刊,2005(4). [2儿美]波拉一F.曼格姆.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 的重新概念化.检控机关对有关暴力的专家证词的利 用.环球法律评论,2003. [3]‘‘受虐妇女杀夫”量刑偏重.中国妇女报,2006 年3月28日. [4]沈娜.论家庭暴力下女性犯罪原因与司法救济. 法制与社会,2007(8). [5]张娜.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思 考.法制与社会,2008(11).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