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INTERNET接入服务合 同 书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公司
签订地点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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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和 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
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双方一致同意下述事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络(Internet)国际国内出入口服务,使甲方作
为乙方的接入单位,接入地址: ;接入方式:微波。 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一个 2M 的互联网出口,使得甲方可以2M的速率接
入互联网。 3、 乙方将为甲方免费提供 8 个IP地址; 4、 甲方微波接入所需设备由乙方提供(甲方拥有设备的使用权,乙方拥
有设备的所有权)甲方采用租用方式。 5、 后期的网络专线品质及服务,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专线服务品质保证
协议执行。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
2M带宽使用费和信息流量费共:6000 元/月。本合同中乙方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正式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 转账支票 形式向乙
方预缴前6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信息流量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整。
3、后期付费方式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后6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信息流量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整。
第三条:服务的开通及系统维护
1、 乙方在合同款到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链路。 2、 链路测试完毕后,乙方于当天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数据报告,甲方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乙方为甲方接口互联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3、 甲方负责系统中路由器以下部分正常运转。 4、 乙方负责系统中路由器(包含路由器)以上的信道和国际网关等部
分正常运转。 5、 由甲方责任造成的故障,乙方协助查找原因,并协助解决。 6、 本合同服务标准依照“信部电[2000]27号”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
发布《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通告》》执行 7、 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链路产品的日常维护,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
障(非甲方用户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故障时间计算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申告材料为始,以乙方解决故障,链路信道恢复为止。故障分下列2种情况:
1) 因网络调整等因素乙方提前通知甲方,而产生的计划中断超
出10小时部分累计满24小时,乙方按Goldtel.net链路产品“链路月租费”日租金额予以核减,核减金额在当月租费中扣除。
2) 无提前通知的链路中断每月超出10小时部分累计满24小
时,经核实确定,故障确实发生在乙方所负责的责任范围内,乙方按Goldtel.net链路产品“链路月租费”按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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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相应金额双倍予以甲方赔偿,核减金额在当月租费中扣除,扣完为止。
8、 因以下情况而造成的服务中断不属于双方的责任:
1)地震、雷电、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法令变更等不可
抗拒因素。
2)由于甲方所在场地物业管理部门引起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邮电、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在上述问题或情况解除后的8小时内乙方必须恢复信号畅通。
第四条:合同的起始、延续、修改及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1 年。若在合同期有效期内甲方要求提前中止
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正式书面通知,并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其他费用后方可正式终止本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从甲方要求中止日起,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信息流量费及链路月租费的25%。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上。不论上述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都要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甲方预交的未使用期限的信息流量费退还甲方。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满时,双方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正常终止合
同,任何一方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要求延长合同,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合同将按双方新商定的时间继续生效。
第五条:双方的承诺
1、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Goldtel.net平台的租用链路,从事任何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具有、危害、泄露国家秘密、以及黄色内容的消息等。
2、 甲方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
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等活动。
3、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时,如发现非甲方因素引起的网络
服务故障,应及时向乙方申告,使其得到解决。
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通讯链路提供给第三方
使用。
5、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涉及的线路施工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持,包括
但不仅限于协调与甲方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乙方承诺在合同所限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此微波接入工程。
6、 在合同期间,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者透
露本合同的内容或转让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 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结束以后,甲乙双方均不
得向第三者泄露在签定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均不得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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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由裁决。
第:其它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 方:北京 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
地址:北京市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二OO二年 十二月五 日
乙 方: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中路11号中国电视
塔0213室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二OO二年十二月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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