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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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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合同纠纷,当纠纷产生需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是指当各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虽然法律是确定的,但是对于法条的理解以及案件判决结果的最终确定都是依据法官的主观的判断,因此一旦争取到了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争得更多的利益。那么怎样确定管辖权呢,下面就简单的说一下关于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的问题。

要想确定管辖首先考虑的是有关级别管辖的问题,所谓界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重大的涉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确定的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在辖区内有巨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管辖,其余案件都由县区级的基层人民管辖。具体法律实务中除了特别规定外,一般依照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数额的规定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如山东地区依照《山东省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

确定了级别管辖下面就要确定地域管辖,一般我们进行产品的销售以及设备、原材料的采购时所签订的合同中都有一项叫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发生纠纷时案件的管辖。这种方法在法律上叫做协议管辖,就是通过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纠纷产生后到哪里进行诉讼的问题。协议管辖所选定的并不是随意选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协议管辖时必须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中选择一个作为

处理纠纷的地方,选择其他的一律被认为是没有约定管辖权。其中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对于法人来说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如说我们集团的下属的子公司的住所地就是其所在的区、县、市。对于合同的履行地来说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除了约定管辖之外还有一种管辖叫做法定管辖,他是在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或者虽然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确定管辖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关于“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上面已经介绍了。

我们要注意的是有的时候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产生约定不明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前面已说过了,如果约定了五种选择地点以外的管辖则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第二、约定了具体的但是名称使用不正确,在实务中有过这样的情形,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市中区管辖”,也有的约定由“济南市人民管辖”,这些约定不能确定具体哪一家来管辖,也不能确定所选是否属于上述五种情况中的,因此也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第三、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管辖。第四、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比较小的标的额合同却约定了由中级人民管辖。第五、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仲裁条款无效,诉讼条款也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在约定管辖的时候要尽量的仔细。

在具体的实务中一般不写明具体,直接应用法条中的称谓,如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合同签订地管辖”等。但是对于一个合同在签订之时我们不能确定将来原告是谁,被告是谁,而且合同能否实际的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完全

确定的就是合同签订地点,通过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约定明确合同的签订地,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合同的签订时注明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签订地,再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案件的纠纷,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最大化的避免未来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当然有时候合同双方可能对此有争执,要是作出一定让步的话一般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这样就可以督促双方履行约定。不过合同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我们的风险就会降低。

管辖权的最终确定对于纠纷能否有效地解决至关重要,因此在销售和采供等合同中要多加的注意,尽可能的找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进行纠纷的解决,这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维护集团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事务部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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