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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之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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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之

身边的法律知识

一、租赁期超六个月应签书面合同以维护权益

案例:去年8月,小张租赁了李某的两间房屋,因为是熟人,仅口头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500元。之后,小张在这两间房内开办了一个小百货商店,生意很兴隆。不料,4个月后,李某却突然变卦,让小张在两个月内搬走,小张以租期未到拒绝搬走。

专家:小张应该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还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小张没有和李某就房屋租赁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租期3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

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李某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小张,因此,小张应在李某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去。如果小张与李某之间签订了租期三年的书面合同,李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小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单方解除合同,便构成违约,依法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赠品致人伤害商家也须赔偿

案例:7月中旬的一天,赵女士到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卖家还赠给赵女士一只电饭煲。令赵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手不小心触及到电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部分手指功能丧失。赵女士为治疗手指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她要求卖家赔偿,卖家以她系商场免费赠送的商品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专家: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

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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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赠与并非赵女士认为的免费赠与,本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空调,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卖家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因此,赵女士可以直接向起诉卖家要求赔偿,如果伤势较重最好还应经过正规法医鉴定确定伤害程度,并请求委托相关部门对电饭煲进行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打架可能被开除

案例:王某系某公司职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时与另一名职员发生口角,进而拳脚相加造成对方一定程度受伤。后来,王某不仅赔偿了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还被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王某不服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依法制定了有关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员工上班时间打架系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及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定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及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专家: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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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某月某日在某饭店内,一伙人为一个朋友的生日而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专家: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喝酒庆祝生辰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五、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

案例:近期王先生在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DVD机一台。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后认为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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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所属厂家生产的。而后王先生找到超市,超市要求王先生提供购物小票或,王先生由于购买时疏忽没有保留,超市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几次与超市交涉未果,不得已只好反映到某新闻媒体,最后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才同意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更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

专家: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1)直接找经营者;2)消费者协会;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

经济纠纷进行处理;5)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提出起诉。但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购物小票或,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将非常艰难。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证据而三包不能。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暂且不说,维权的路径也由主动变成了被动。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宜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以免日后维权不便。

六、切忌轻信炫广告,莫让旅行变败行

案例:杨女士在孩子暑期期间,想带孩子一块去南方某地旅游。在看了某旅行社打出的绚丽广告后,她把所有行程都交给了这家旅行社来安排。但她到达游览地后却发现,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导游擅自减少了游览景点,并更改了行程和游览顺序,另外还增加了购物的次数。这趟旅行最后让杨某一家人败兴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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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游擅自减少或强迫增加景点或购物次数,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景点门票费。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景点,游客也可要求返还门票费用。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并影响到实际游玩,可要求赔偿。在旅游消费时,应注意:1)仔细辨别规范的旅游广告,看是否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2)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索要;3)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投诉时效为90天。此外,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现代社会中,法律时刻与我们相随,不论是在平时的工作中,还是休闲的吃喝玩乐过程中,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在不侵犯别益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安全、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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