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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境保护税复核管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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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境保护税复核管理管理规程

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环境保护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四条 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附件1),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第五条 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以下排污系数,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煤炭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3.53-6.41千克/吨;

煤炭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1.48-2.02千克/吨·年。

各省辖市级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具体适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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