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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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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禁止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故股东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足额出资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计价额显示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抽逃出资是指在出资完成后又抽回出资;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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