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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来源:刀刀网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如何买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怎么取得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三、不记名股票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一、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因此,持有该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也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不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二、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不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将无法催缴末缴付的股款,故认购者必须缴足股款后才能领取股票。三、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四、安全性较差因为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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