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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不是就是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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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不是工期,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工期可作为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限包括的范围更广,具体期限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一、装修合同能解除吗

装修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情况包含以下几种:

1、合同双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也可以解除。

二、违约责任分为哪几种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三、变更主合同内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减轻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增加,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增加债务的,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变更前的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3、履行期限变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原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按照原合同履行期限计算,不受变更后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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