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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有哪些情形?

来源:刀刀网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等。中止后,待原因消除可恢复诉讼。需通知继承人参与诉讼,其行为有效。适用解释中规定应裁定指定管辖,并中止审理。开庭审理中遇到无法继续的情况,称为中止审理,待时机成熟再通知开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解决。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此外,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事诉讼涉及到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况,被称为中止审理,待时机成熟会再次通知开庭的时间。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况分为很多,在正文中为大家一一罗列了,遇到实际情况可以根据的要求灵活解决。

结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待继承人确认参与诉讼、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待确定法定代理人、法人或组织终止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参与诉讼、本案需依据另一案审理结果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以及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将恢复进行。此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包括指定管辖裁定的作出和继承人的通知等。中止审理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待时机成熟后会重新通知开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要求灵活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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