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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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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

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或向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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