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包括普通和专用。普通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专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项目的一种。专用既具有普通所具有的内涵。
同时还具有比普通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专用:专业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有行业所开具的。
是指卖方在经济活动中出具给买方的文本,包括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和约定的价格。除预付款外,的基本要素是买方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给卖方。必须包括日期和数量,它是一种重要的会计凭证。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用于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有效称为税务。部门的收费凭证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收费项目,但它们大多统称为行政收费的征收收据。对于内部审计和审计,每个必须有一个独特的每日账号,以防止重复或数字跳过。
普通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1、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用;
2、第二联为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3、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