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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需要申报财产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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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

(二)存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的财产状况这一情形的。

(三)离婚财产申报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根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四)离婚财产全面申报的范围《指引》规定,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

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注意:当事人以各自或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五)离婚财产专项申报《指引》明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六)对离婚财产申报有异议可申请补充申报根据《指引》,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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