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计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法律依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