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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使行政监督的主体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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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公共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的活动。其中,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能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相对方是行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当另一行政主体(甲)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该行政机关(乙)做出的,那么该行政机关(乙)相对于另一行政机关(甲)就是行政相对方。

3、在“行政监督”这个行律关系当中,行政监督的主体(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则作为行政主体,而被监督的对象则就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行政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

4、所以行政监督的主体(主体)——行政监督——行政相对方(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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