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业务备注栏内容不同。如销售折扣业务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 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 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 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 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 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备注栏填 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备 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期(详细至月)、 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 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 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 值税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税 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 目名称。
开具有哪些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
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 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