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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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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在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中国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二、我国国家机构实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国家机构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

3.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4.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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