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有: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等制度。
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四个部分:
(1)一是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 二是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规;
(3)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四是有关部委、省级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二、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 行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