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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相结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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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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