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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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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涉外法律 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

对享有外交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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