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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什么和再生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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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订出台有关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或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将再生水利用从管理、利用规划、工程建设、设施运维、监测监督等方面,明确在相应的法规制度里,做出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各地开展再生水利用立法、规范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等提供指导。同时,各地要以国家再生水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指南,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二)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法律依据

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列举了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同时,该条款明确了使用的前提条件: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我市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正在逐步配套和完善,只有在再生水管网覆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车辆冲洗、公厕等应当使用再生水,既可以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也考虑了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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