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提出校验申请,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校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5条规定:
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