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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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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条件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体为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或其近亲属提出;监察机关得有管辖权;须在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法律客观: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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