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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怀孕期间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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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怀孕期间请假规定如下: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则给予产假九十天。

4、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教师怀孕相关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综上所述,教师是一种职业女性,怀孕之后还是相对比较辛苦的,不仅需要工作,更需要承担怀孕带来的一系列的变化。正常的情况下,只要身体正常,上课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如果有先兆流产的情况下,就需要注意,不要长时间的站立,这样才有助于孕妇和他的健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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