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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什么还要交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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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执行成功之后,被执行人需要上交执行费。

当自己被执行的时候可能会承担一切强制执行费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自己进行强制执行的,除非是自己有能力偿还但是不偿还的时候。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强制执行一般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进行信用惩戒:

1、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

根据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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