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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有机动车没有报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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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名下有机动车没有报废怎么办

1、个人名下有机动车没有报废会被强制报废。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报废车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

4、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汽车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当地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当地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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