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每次签订的出租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出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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