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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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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制度范文1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工厂管理制度范文2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工厂管理制度范文3

(试    用)

    根据八百弓联校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坐班制,每天记教师考勤。教师应按时上、下班,坐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病有事需请假办好手续。半天病事假要事先调好课,经教导处同意;半天以上病事假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并办好请假或续假手续,并按规定扣请假者每天花板0元(病假视情况而定)。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旷工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坐班时间上午8:20——11:00,下午第一节课开始至第二节课下课结束为止。

二、全体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每次例会,按时参加联校、学校、党政、工会等召开的各种会议,按时参加每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请假扣5元(公差、函授、婚丧假除外),旷会扣10元。开会时,组织者要事先认真准备,紧凑有序;听会者要尊重他人劳动,不做其他事情,认真听会,必要时做好笔记,自觉端正会风,原则上不准带小孩入会,期末学校组织检查会议记录和政治业务学习记录。

三、每周星期天晚上至星期四晚上不准超过晚上11:00点娱乐,发现一次,每人罚款20元,校长罚款50元。更不准打牌赌钱。

四、各科教师必须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熟悉并掌握所教年级的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并根据教学班的实际,在开学前制定全期教学计划。

各科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教案规范,应有“目的要求”、“教具准备”、“重点难点”、“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板书设计”等部分。能随时接受行政抽查和定期检查。

五、坚决杜绝不备课进课堂,不严格执教的现象。不准随意出教室,不准坐着讲课(只有考试除外),不准上课做私事。升旗仪式,全校性集合全体教师必须参加,课间操班主任必须到位督查,一日两次眼保健操由任课教师进堂组织。

六、作业份量要适当,克服重复性和机械性。注意灵活性和创造性。教完新课及时练习巩固,及时讲评,订正错误。更不准私自为学生订购资料,增加学生负担。

各科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新课,认真搞好总复习,组织迎考。

七、强化德育工作,各科教师均要教书育人,寓德育于各科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各科教师要配合班主任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后进生,严禁一切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八、实行家访制。。提倡各科老师配合班主任做家访工作。

九、教师办公室应保持安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备课,批阅作业;不得高声喧哗,扯闲谈。研究教学,处理学生问题或接待家长应尽量轻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十、各科教师认真参加教研活动,全期校长教导主任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校委会成员不少于是5节,教师每月听课2节,全期不少于10节。

十一、环境卫生是一所学校的“面子菜”,学校保持环境洁净靠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强化环境育人。住宿区垃圾必须倒在垃圾坑中,乱倒了发现一次罚款50元。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清扫好门前屋后,保持干净,同时内务要整理好,摆放有序,以身家示范,学生打扫环境区要确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确立“责任制”,确立奖惩兑现,弘扬先进,鞭策后进。教室早、中、晚适量洒水,保持湿润。早晨、中午部分清扫,放学彻底清扫,及时关闭门片、窗户,按时上锁。损坏玻璃及时追查原因,加强教育,负责赔偿。环境区每天早、晚清捡一次,每周星期四放学清扫一次。教室什物必须摆放好,垃圾要倒在指定位置。

十五、学校行政和教师因公外出开会,搞活动,必须自己安排课务,调好课,不得随便缺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要经教导处同意,否则不安排代课还要追究责任。

 

 

                                 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务处

工厂管理制度范文4

针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结合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1.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质量监督机构应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参建方的工程建设程序。同时,要调动质量监理人员的积极性,监督其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

1.2规范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按照如下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一,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第二,完善施工许可工作;第三,严格执行现场检查与抽查工作;第四,严肃处理不良行为记录;第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1.3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其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包括审查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第一,监督监理细则的编制情况;第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第三,建立责任制,提高建立参建各方人员的责任感;第四,加强工程见证取样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加强质监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并建立考核制度持证上岗,打造一支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另外,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规范他们的监督管理行为,真正起到为工程建设质量保驾护航的作用。

1.5加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工程主体结构是建筑物的主要构成部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是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第二,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加强监督指导,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第三,加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1.6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对存在质量纠纷的工程进行鉴定;第二,对存在质量不确定因素的工程进行鉴定;第三,对存在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鉴定。第四,不断加强完善对质量鉴定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规范质量鉴定检测市场,真正能做到通过工程质量鉴定,得出确实可靠的结论,并作为重要依据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和事故处理。由此可见,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是保证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并做到不断加强完善对其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1.7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具体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总结工作经验,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内容,使检查工作更加全面到位,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增强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第二,把好建筑材料的质量关。要加大建筑材料的检查力度,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进场施工材料相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材料抽样取样送样流程,严格按规范执行材料抽样复试,保证建设使用材料必须合格安全满足规范要求,对相关流程作好记录,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还要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参建各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好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时的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执行安全责任负责制,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各参建人员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1.8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确保工程出现问题时有人负责,避免责任真空现象出现。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那么就要根据责任追究制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确保工程使用的后期跟踪服务质量。

1.9加强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规定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同时,还要重点检测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加强结果性试验的监督检查,包括地面泼水检查、电路穿线检查等,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

1.10加强工程备案管理竣工工程应及时备案,对于不能及时备案措施需要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改进:第一,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验收前按照验收要求做好消防等准备工作;第三,严格履行备案制度,规范备案流程,完善备案流程工作程序;第四,加强竣工工程的备案管理,对于未取得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的各类工程,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有权等级手续或者不得进行工程交接活动。

2.总结

工厂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

(二)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室)、歌舞厅、演艺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民航、铁路、厂矿内设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四条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理发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时,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首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艾滋病筛查范畴,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所有的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发证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滤网、管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更换。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道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便池内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烃和巨毒杀虫剂。

第歌舞厅、演艺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五)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理发美容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应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专柜(箱)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第十三条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每场散场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第十四条歌舞厅、演艺厅、网吧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演艺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四)歌舞厅、网吧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培训”证后方可上岗。网吧内必须有换气通风设施,空气质量参照并符合影剧院卫生标准,由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网吧业主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键盘、坐椅扶手和台面,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第十六条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七条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十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规范着装,佩戴统一号码牌,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持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工厂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条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人。

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委托双方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委托双方应当签署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加工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文件与记录。

第六条加工药品所需来自境外的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装材料等物料,无须办理

进口注册和进口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

(二)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委托加工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三)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六)委托加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委托方为委托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的商业登记证明和与境外制药厂商签定的委托合同。

上述资料均应为中文或提供中文译本。

受托方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受托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

第九条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

第十条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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