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的主要相关因素分析:今年我市水稻病毒病有暴发流行的态势,其依据如下:
1、灰飞虱冬后残留基数较高。由于持续的暖冬气候条件,近年来灰飞虱连续大发生,冬前基数高,冬后发生量大,据4月中旬调查,全市平均每亩虫量1.1万头,高于去年同期0.68万头/亩。白背飞虱近年迁入虫量高,发生程度重。
2、水稻品种。目前,我市水稻主体品种虽然较抗条纹叶枯病,但均不抗水稻黑条矮缩病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有利于水稻病毒病的流行。加之今年山区推行籼改粳,水稻秧苗期农民没有压低灰飞虱数量控制病害的习惯,容易导致粳稻条纹枯病的重发流行。
3、毒源充足。年我市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面积近7万多亩,病区的灰飞虱带毒越冬后经过小麦、杂草等寄主的过渡后将成为水稻上的毒源。据高邮、宝应植保站今年麦田灰飞虱带毒率测定,黑条矮缩病带毒率均为4%,今年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流行潜在威胁大。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年在我省已查见。
4、生育期吻合度高。4月中旬调查,麦田越冬代灰飞虱处于成虫盛期,预计一代成虫迁移盛期出现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此时水稻正处于出苗至分蘖期的易感病生育阶段,与灰飞虱迁移高峰吻合度高。
二、防治对策与目标
防治对策:根据水稻病毒病的发生规律及致害特点,我市防治水稻病毒病应坚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全面实施“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的综合防治策略。针对水稻条纹叶枯病重病区推广种植抗病品种为主体,具体措施为:“品种择优抗病害,栽培优化避虫害,药剂浸种防侵染,麦田防治压基数,秧田狠治断毒链,田边普治除隐患,大田防治保丰收”。。
。
三、防治技术
1、准确监测虫情动态。认真做好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麦田要做到7天一次普查灰飞虱虫情,对秧田要做到2天一次系统调查灰飞虱及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病虫情,5天一次大面积普查,本田在分蘖盛期前,坚持做到5天一次系统调查,7天一次大田普查,确保准确把握灰飞虱田间消长动态和病毒病流行趋势。要做好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监测,密切注意白背飞虱的迁入情况,及时掌握灯下和田间虫情消长动态,做好迁入代灯下白背飞虱带毒率检测和稻田疑似植株调查鉴定,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组织虫情会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定期向省、市植保站汇报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发生动态。
2、因地制宜推广抗(耐)病品种。在水稻条纹叶枯病重发地区以选择种植抗(耐)病品种为主,在选择抗水稻条纹叶枯品种时,也要防范是否感水稻黑条矮缩病,目前种植的一些抗(耐)条纹叶枯病的水稻品种不抗黑条矮缩病。如淮稻5号等抗条纹叶枯病而较感黑条矮缩病。
3、积极改进耕作方式。一是科学选用适宜的苗床址。育秧的苗床应选择远离麦田,排灌方便、相对的田块,育苗时要清除秧田四周杂草;在商品化集中供秧区推广应用防虫网、无纺布笼罩育秧。二是适期内推迟水稻播期。各地应根据水稻生育特性,在最佳播期内适当推迟播期,使得水稻秧苗易感病期与灰飞虱传毒高峰期错开,减少传毒机率。三是大力推广轻型栽培技术。推广抛秧、机插秧等轻型栽培技术,集中育秧、商品化供秧。适当增加栽插密度和基本苗,通过栽培措施的调节,达到栽培避病的作用。四是加强玉米粗缩病防治。玉米、水稻混作区,应重视对玉米粗缩病的防治,控制灰飞虱从玉米上获毒传播水稻黑条矮缩病。五是加强发病田块的管理。要做好水稻因苗管理、分类指导工作。根据不同苗情,合理肥水运筹,提高植株抗病能力。要科学指导改补种工作,并及时拔除田间病株,减少田间毒源。
4、控制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压低传毒基数。对水稻条纹叶枯病和黑条矮缩病,坚持“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策略,要通过药剂浸种,麦田防治,秧田狠治,田边普治,大田防治,多个环节防治灰飞虱,阻断毒源传入水稻植株体内。一是全面推广药剂浸种新技术。采用吡虫啉、吡蚜酮等药剂浸种,充分发挥这些药剂的内吸传导优势。二是开展麦田防治,压低灰飞虱发生基数。在灰飞虱虫量高的田块,结合小麦穗蚜防治时进行兼治,对麦套稻和秧池周边麦田采用敌敌畏熏蒸或吡蚜酮喷雾等防治方法,控制灰飞虱向秧田迁入的基数。三是狠抓秧田防治切断传毒链。要从水稻播后成苗期开始,对秧田交替使用稻丰散、异丙威、吡蚜酮等药剂。第一次在秧苗露青期开始使用,后根据灰飞虱迁入峰期,增加防治次数,调整农药品种,采用速效药剂与长效药剂相结合,实行全程药控,在移栽前必须做到带药移栽,确保秧田灰飞虱群体数量降到最低。四是普治田边杂草上灰飞虱,消除毒源隐患。在麦田防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周边杂草一并防治,要十分重视秧田周边杂草灰飞虱防治,减少其栖息、繁殖场所。五是抓好大田期防治。根据大田灰飞虱虫情及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发生趋势,在二代灰飞虱卵孵盛期至2-3龄若虫高峰期和若虫羽化高峰前,适时防治。晚熟品种根据灰飞虱发生情况重视第3代若虫的防治。对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要切实压低秧田期和大田前期的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减少其传毒机率;可选择吡蚜酮、噻虫嗪、噻嗪酮、异丙威、乙虫腈、噻虫嗪等高效低毒单剂及其复配剂,示范烯啶虫胺防治白背飞虱,坚持持效性好与速效性好的药剂配合使用;对染病稻田,还可采用毒氟磷、超敏蛋白、碧护等抗病毒剂防治,同时喷施叶面肥,增施磷、钾肥和农家肥,增强水稻植株抗病能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事关今年水稻亩增百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增加投入,使防治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行为,使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不可因前几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的防治成效显著而麻痹大意和放松防治工作,要将水稻病毒病防治作为水稻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2、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病虫情监测,水稻病毒病发生期间,加强虫情会商,准确掌握灰飞虱、白背飞虱、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动态。要加强技术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大技术资料与“明白纸”的发放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掌握科学的防治方法,确保防治技术到户。加强防治示范方建设,通过示范方以点带面,促进广大农民群众防治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病虫发生与防治信息。防治关键时期,组织工作组到基层,督促基层开展防治工作;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头一线,指导农民正确开展防治,确保技术到田,服务到户,提高防治效果。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 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 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1.4.1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4.4 开展以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主要对象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让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乃至服务工作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使全社会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以及劳动者行使权力的程序等等)。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01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静脉注射海洛因共用注射器及性关系混乱是导致感染HIV的主要原因,约占46%,部分地区高达70%以上。强制戒毒所是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的依赖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正、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近年来,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发现HIV感染者、AIDS病人数日渐增多,对他们的治疗、管理也困扰着各强制戒毒机构,为了探讨适合于强制戒毒中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模式,现将我所对32例HIV感染者、2例AIDS病人的管理教育情况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998年6月---2009年12月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916例,全部进行HIV检测,查出32例阳性,均为男性,职业:个体、无业,年龄:22---36岁10例已婚,22例未婚,大多数有非婚性史,在性生活中不用或偶尔使用,其中1例全身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高热、疥疮诊断为AIDS病人,另1例高热、体重下降、肺部炎症,抗菌治疗无效诊断为AIDS病人,出所二十余天死亡。
1.2方法 采用入所及所内管理与出所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2.1入所及所内管理 建立强制性HIV检测制度,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进行HIV检测,并以上大课的形式对所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吸毒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及危险行为的识别,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形势、法律法规等教育。对确诊HIV抗体阳性的,由主管医生掌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医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区管理,分别治疗、不得串房。对入所前本人已知是HIV感染者的病人给予心理疏导,每日定时体能锻炼,管教定期找病人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严防消极自杀与报复行为,在我所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中有3例入所前已确诊为HIV感染者,为了逃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入所后他们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我所在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后,每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对他们进行与艾滋病、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教育,管教每日谈话、心理疏导,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3名戒毒人员安全渡过戒毒期。对HIV感染者的血、排泄物、分泌物及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予以严格的消毒。
1.2.2出所管理 对于所内检出HIV抗体阳性者,于戒毒期满出所时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告知AIDS病人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对于2例AIDS病人经过抗菌、对症治疗,效果差,由于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出所的通知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卫生防疫部门,定期随访。
2 结果
2.1通过以上所内管理措施的实施,HIV感染者、AIDS病人对艾滋病基本知识有了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1例出现消极自杀、报复行为,未产生医源性传播事故。
2.2两例AIDS病人因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一例出所后情况不明,一例出所二十余天后死亡。
3 讨论
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分入所、所内及出所管理
修订背景
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
原《办法》实施4年多来,相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其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
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关键词】 室间隔缺损 传导障碍
1临床资料
200311/200612我中心共对486(男273,女213)例室间隔缺损(VSD)患者行介入封堵术. 年龄3~61(平均9.1±3.2)岁. 所有患者均经症状、体征、胸片、心电图(ECG)、经胸超声心动图(TTE)确诊为VSD,并符合VSD封堵术适应证[1]. TTE显示VSD直径为2~18(6.5±2.1)mm. 左心室造影确定VSD的形态及大小. 根据术前TTE结果及左心室造影数据选择封堵器的大小. 建立经股动脉、左心室、VSD、右心室、股静脉间的导丝轨道. 以6~9FCOOK长鞘管经股静脉沿导丝经室缺进入左心室,直至长鞘经VSD指向左室心尖. 撤去导丝,将VSD封堵器装入长鞘,送至左室,在透视及TTE指导下,释放VSD封堵器左盘,使其紧贴住室间隔左室面后回撤长鞘管释放右盘. 再行左心室及主动脉瓣上造影及TTE检查,确定封堵器位置良好无分流、无主动脉瓣返流,即可释放VSD封堵器,撤出鞘管完成手术 [2] . 术后24 h,1 mo,6 mo常规行TTE,ECG,胸片检查进行随访. ECG记录的不能用其它疾病或治疗方法解释的心律失常视为并发症. 结果:术中即刻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AVB)3例(0.6%),遂放弃封堵治疗,转外科手术治疗. 术后2~4 d发生Ⅲ度AVB 4例(0.8%),3例经严密观察及对症处理后Ⅲ度AVB恢复;1例出现心源性晕厥,在安装临时起搏器3 d后Ⅲ度AVB恢复,但仍有间歇性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2讨论
并发症是封堵治疗VSD的重要因素,其中手术后发生Ⅲ度AVB是封堵治疗VSD的一个严重并发症. 本组术后共发生Ⅲ度AVB 4例,其发生的原因可能与VSD距离房室传导束近,封堵术中封堵器对VSD周围的心肌挤压、摩擦,导致周围组织出现炎性渗出、水肿,当挤压、水肿影响到周围的心脏传导系统时,可以导致心脏传导系统功能减退,出现传导阻滞[3-4]. 通过对症治疗,Ⅲ度AVB均恢复,我们建议VSD封堵术后常规给予地塞米松5~10 mg,3~5 d,心电监护至少48 h,以减少其发生.
【参考文献】
[1] 秦永文,赵仙先,吴弘,等. 国产室间隔缺损封堵器的安全性和疗效评价[J]. 中国循环杂志,2005,20(1):10-13.
[2] 代政学,石景,樊川民,等. 应用国产对称双盘状封堵器经导管治疗小儿室间隔缺损的疗效评价[J]. 心脏杂志, 2005, 17(2): 187-1.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质量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尤其是对于房屋建筑而言更是如此。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只有不断地完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我国建筑业的稳定发展。
1、实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
大型化、规模化、现代化是现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前进的方向。由于现代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在不断的加强,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都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提供保证。。所以,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要认真的对待实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这无论是对国家、对人民,还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机构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的方面来看,建立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提高我国房屋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有着很大的发展;在建设单位看来,这个制度可以精简筹建机构中没必要的部门,给他们带来实用性很强、经济效益很高的优质管理;对施工单位看来,这个制度可以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机构交涉的时候,在技术和管理方面能有共同的言语,尽管说是发生了争议,也容易按照现行的专业法规去解决处理,对工期内的安全施工有着重要保证;在监管机构看来,这个制度可以令其在各项房屋施工工序上进行相应的监督,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创造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2.1在立法上的不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表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中国现有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强。90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但是该法在质量监督方面并没明做出确规定,没有对其划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当前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规划制度的要求,其中的许多条款都难与目前的行业和国际惯例接轨,对工程质量监管的问题亦无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以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来作为主要依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对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极其不利的。
2.2监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与其相关的配套条款细则也不完善,实施起来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违反相关法律的建筑工程,执法者见怪不怪,执法不严。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实际上并没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很多地区并没完全展开,尤其是农村等偏远地区,基本上没对住房等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法制的不健全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造成执法上的纰漏。
2.3监管主体权利与责任不明确
由于建筑行业的各级建设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地带和模糊概念造成了行业内监管权利与责任的不明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一个事业编制部门,改革后,建筑质量监督的相关经费也开始削弱,使得监管很难维持,影响到监管机构的正常运作。同时,行业内常出现我可以对你进行管理,你也可以对我进行管理的状况,监管机制不明确,最后因为经费问题出现谁都不管的情况。还有一些单位在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进行质量控制,建筑质量责任不能得到落实,严重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4没有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网络化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能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反馈速度。不仅使监管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且能够加强监管的透明化,使之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监督体系。
2.5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职业素质问题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中,很多地方的监督工作人员素质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很多地方都只是随意的安排一些人来进行质量监管,对从业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和职业道德根本没有做具体要求,用这些人来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显然是很难切实完成工作的。
3、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制度
在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管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加强相关的立法建设。想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以及监督技术标准,以法律作为依靠,科学、高效的保证房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建筑法》相关的配套细则积极推行实施,用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作为依据,以得到认可的监管机构为监管手段,以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为主要监管对象来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实行。最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地方法规必须予以规范。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地方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从而更深层次的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条件,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3.2完善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目前在建筑行业中最紧迫的便是加快健全与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的步伐,加强建筑工程监管工作的实施和运行。譬如,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必须进一步的加强,从而达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验收标准的目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另外,对建筑企业要进行优化与规范,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范》要进一步优化,保证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作用。
3.3明确权利与责任,进行改革
针对建筑行业内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并明确责任。当前能够实施的办法就是接受委托来利用社会去监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前期并对各个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质量监管。关于主体权利与责任不明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原有建筑的落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在明确权责的同时做好改革的工作。
3.4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首先需要一个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班子,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着整体的安排,才能把房屋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能力才能有所提升,用有效的方式手段进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阻止工程倒塌报废,或重大的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监督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和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强,对各方面的相关监理机构企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和社会的监督,才能真正使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更加的公正,更加的规范。
3.5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作为能够直接影响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目标高低,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与否是非常关键的。拥有良好的监管队伍素质,是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基础保证。所以,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首先要从提高监督管理人员准人跟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抓起。
结束语
总之,只有不断地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才能够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从而为人们建造出高质量的住房,确保我国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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