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加强罐区操作人员负责对危化品的出入库及储存过程的管理。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罐区的管理。 四、管理职责
4.1 储运车间罐区操作人员负责对危化品的出入库及储存过程的管理。
4.2 储运车间负责对罐区日常安全管理。
4.3 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危险品仓库、罐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拦截、封堵消防通道。 五、储存管理
5.1库房内物品(仓库、质监科)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2m,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5.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3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防护措施等。
5.4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并采取防护措施。
5.5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准入库或归垛。
5.6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人员居住,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5.7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5.8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六、装卸管理
6.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化纤衣服,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6.2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6.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篷布封盖严
密,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6.4 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6.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6 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七、消防设施
7.1 罐区内应当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保证消防供水。
7.2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7.3 消防器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消防水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7.4仓库、罐区应当装设消防通讯、火灾信号报警设备。 八、加强罐区安全管理 8.1 强化设备的安全管理。
8.1.1严格按照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管理液化气储罐,定期检验。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内、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一次,每隔五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或按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后定出下次检测的时间进行检验。
8.1.2必须高度重视预防硫化氢等介质导致的应力腐蚀开裂,储
存的介质必须按规定进行脱硫处理,并达到有关产品的质量指标和容器涉及对介质的要求。
8.1.3对腐蚀性强、冲刷严重的管线或容器要建立定期、定点测厚检查,对有严重腐蚀的管道或储罐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腐蚀的梯级通道、储罐踏步要有明显警示,防止坠落事故。
8.1.4对储罐的第一道进出口阀门与容器之间的联接管道,要作为压力管道的关键部位加强检查和维修。
8.1.5要重视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用垫片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选用垫片,要从采购、贮存、安装等环节确保垫片质量,并按其使用规定限期更换。
8.1.6加强对储罐密封性能的管理。把定期监测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以工艺和设备的良好管理保证油气泄漏符合标准。 8.2 加强罐区防雷接地安全管理
8.2.1 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防雷接地点不少于4个点,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大于30m,防雷接地电阻小于10 欧姆。 8.2.2接地点可设拆装连接,对于罐区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线,必须优先安排检测罐区电阻,不准在不拆开连接节点情况下测电阻。
8.2.3储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每组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应小于10欧姆。 8.2.4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8.3 有关罐区安全附件的管理
8.3.1液化气储罐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计均为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进行妥善处理(如排放至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8.3.2压力表按规定每年校验,罐体与压力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如压力表损坏和存在缺陷时,必须及时更换。
8.3.3必须定期检查罐区的温度计、液位计、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压力表、以及储罐的静电接地,呼吸阀、内浮盘等设施应齐全好用、安全可靠。
8.4 严格执行《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罐区报警器的管理,保证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8.4.1报警器安装场所必须注意的主要问题。 8.4.1.1 可能泄漏的油气气体密度。 8.4.1.2 现场安装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8.4.1.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8.4.2 报警器实行三级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按公司相应的管理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8.5 对罐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8.5.1 罐区实行封闭式交通管制(消防车在紧急状态下可通行),
并按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保卫科、安全环保科备案。 8.5.2进入罐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按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的管理办法实行管理。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和可停放位置,并放在易检查处。
8.5.3 车辆进入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按规定限速行驶,按公司指定位置停放。
8.5.4 禁止与罐区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8.6 严格罐区工艺操作管理,杜绝超温、超压操作。
8.6.1储罐必须设有储罐序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介质、标志,管线标有介质、物料名称及走向。 8.6.2 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
8.6.3 收、出料结束后,将储罐根部阀关闭。
8.6.4 报警系统动作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8.6.5 现场阀门的开关情况,在操作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并有防止误操作措施。
8.6.6 罐区的工艺指标、操作规程、事故预案应严格执行,规范检查。
九、加强消防管理
9.1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预案。
9.1.1液化气罐区管理按照《公司液化气事故处理预案》认真落
实防范措施,并组织事故演练。轻质油易挥发类的储罐区安全管理,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科位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预案,认真落实,加强管理,并组织演练。 9.2 加强罐区消防管理。
9.2.1 对罐区消防灭火快速接头,要用闷盖盖好,防止异物进入。 9.2.2 保证储罐固定消防水管线泡沫发生器好用。
9.2.3 加强罐顶周围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20%浓度时,储运车间要及时安排对罐顶、罐底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汇报,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着火爆炸。 9.2.4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距罐壁15m以外的地点设置。
9.2.5 消防通道,消防水压力及供水量必须符合有关石化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