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院感知识培训
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德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主要内容:
一、消毒院感的基础知识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消毒知识
•术语和定义
•1 、清洁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清洁适用于各类物体表面。
•2、清洗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3、消毒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灭菌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5、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消毒知识
•术语和定义
•6、卫生用品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7、手卫生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8、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9、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10、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消毒知识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b)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2、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部的卫生许可批件)进行审核,使用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消毒知识
基本要求
3、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5、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紫外线消毒适用范围
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1 、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V、相对湿度为60%、温度为20℃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 cm2。
2、应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紫外线消毒
使用方法
1、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m~2.2m。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1.5W/m3,照射时间≥30min。2、消毒时对环境的要求紫外线直接照射消毒空气时,关闭门窗,保持消毒空间内环境清洁、干燥。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20℃~40℃,相对湿度低于80%。注意事项
1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2、采用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应使消毒物品表面充分暴露于紫外线。3、不应使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到人。4、不应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戊二醛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使用方法
1、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与灭菌将洗净、干燥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放入2%的碱性戊二醛中完全浸没,并应去除器械表面的气泡,容器加盖,温度20℃~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10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使用。
2 、用于内镜的消毒或灭菌应遵循国家有关要求。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戊二醛
注意事项
1、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在消毒前应彻底清洗、干燥。新启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清洁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后及时消毒或灭菌。
2、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
3、戊二醛不应用于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的消毒。
4、用于浸泡灭菌的容器,应洁净、密闭,使用前应先经灭菌处理。5、应确保使用中戊二醛浓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消毒方法
1、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2、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时间1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碘。
3、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
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4、使用70%~80%(体积分数)乙醇溶液擦拭消毒2遍,作用3min。5、使用复方季铵盐消毒剂原液皮肤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min~5min。
6、其他合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消毒范围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
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中心静脉导管如短期中心静脉导管、PICC、植
入式血管通路的消毒范围直径应﹥15cm,至少应大于敷料面积(10cm12cm)。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b)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在下列情况下,医务人员应根据6.1的原则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a)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
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c)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d)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f)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a)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六步洗手法:前后夹弓大立完(腕)
医疗废物
•分类目录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医疗废物
•分类目录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医疗废物
•分类目录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医疗废物
•分类目录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医疗废物
•分类目录
化学性废物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标准、警示标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2012版消毒技术规范》
•《手卫生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第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
••••
•
基本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基本要求
第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条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
•••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四条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每次治疗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第二十一条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