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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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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医院所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审定意见,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证件未经审定不得购入使用。

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含相对应的每个规格的《制造认可表》、和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购买前必须索取上述证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原持有者的印章。

3、所有科室使用的器械和医用耗材,使用科室须事先向采购部门申请,并由采购部门会同感染管理科审查后统一采购,临床、医技科室使用时到库房领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和使用。

4、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5、采购部门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相关资料备查。

6、保管部门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给使用科室,各科室使用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对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感染管理科,由两科共同协助处理。

7、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药剂科和采购部门和感染管理科,样本送药检室。

8、各科室不得使用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及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9、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输液针、静脉留置针等由供应室从器材科统一领回,每批号作质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各科室。

10、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毁形、消毒,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到市场,并做好回收交接登记。传染(或耐药菌感染)病人或疑似传染(或耐药菌感染)病人用过的上述物品一律按感染性废物装双层塑料袋送医疗废物暂存点。所有医疗废物交有资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外置,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做好交接记录。

11、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者,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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