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本文就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解决途径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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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的解决方法
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无数的法律问题,哪一国的哪一种法可以适用于通过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才是回答所有问题的基础。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如下理论:
(一)新主权理论
早在1996年,美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先驱人物John Perry Barlow,就宣布了”网络宣言”,提出了”新主权理论”。新主权理论强调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性,对现实的国家权利持怀疑态度,担心国家权力的介入会妨碍网络的自由发展。它们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代替传统的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代替国家的判断和救济。
该理论认为,非中心化倾向和虚拟性是网络空间的最大特点。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于他的服务商,而服务商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像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也就是所谓的网络自治。在新主权理论者看来,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它完全脱离于而拥有自己的权力机构。网络以外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他们认为,网络空间应适用于实际空间的法律制度,对网络案件应建立一种的,规范那些处于本管辖权域内的与网络有关的人、行为或者事件,并且行使司法管辖权来审理有关网络活动的案件。毫无疑问,国家并没有放弃对网络空间进行规范的主权权利。
(二)国际空间论
“国际空间论”认为,现在的物理世界存在着三个国际空间:极地(南极和北极)、公海、外层空间,他们与网络空间相比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非物理性即虚拟性特征。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共性,如国际性和无主权性。因此,网络空间也应该是国际空间的一种,可以将其视为第四国际空间,应在这一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权规则。
二、实践中的解决方法
(一)协议管辖将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在传统的商事领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在电子商务领域,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协议管辖作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管辖权中的扩张,首先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私法关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而且也是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尊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纠纷的管辖,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其次,协议管辖可以减少管辖权冲突。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利,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选择在他们看来最合适、最方便的来处理案件,这样就排除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国家的管辖权,解决了管辖权冲突。再次,协议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和效率。协议管辖融合了原被告双方的意志,可以防止原告单方面挑选。协议管辖还可消除管辖权、程序规则以及其他问题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提高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效率。
(二)消费者住所地这一管辖标准将会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
在B2C合同中,各国都侧重于对本国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住所地这一管辖标准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首肯。前述欧盟与美国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分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较早,相对成熟,整体上处于信息输出者地位,而且美国国内许多大公司分别经营自己的网站,以销售自己的产品。美国从本国的整体利益出发,主张立法要注重公司的利益。而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起步相对晚于美国,主要处于信息输入者即消费者的角色。因此,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欧盟在立法中坚持保护消费者的价值取向也就不难理解了。实际上,在OECD、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文件中,也都强调对本国消费者的保护。
(三)弹性管辖权标准将会得到更多国家认可在近年的电子商务案件中,弹性管辖权标准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推广。尤其是在美国,”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以其灵活性、包容性和软性特征,使得美国不必拘泥于硬性规则,而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符合网络案件特性和本国需要的管辖权判断,并进而形成了一些判例和规则。在权衡”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时,网址的特性、管辖地所在州与争议的利害关系深浅、甚至访问网址的数量等都将构成美国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因素。面对复杂的电子商务案件,传统的硬性标准呈现出诸多不足,考虑被告与地联系的弹性管辖权标准将会受到立法者和的欢迎。因此,我们认为,不管各国规定什么样的权衡标准,”联系”性标准将会得到大幅度的扩张。
(四)传统属地性管辖权标准含义将多样化,许多新的管辖权标准将得以确立
考虑到各国在管辖权制度上的差异,以及制度建构上的衔接,属地性管辖权标准将会继续延伸。特别是那些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管辖权标准的国家,更不会轻易放弃属地性管辖权标准。
但由于网络空间所具有的独特性,许多传统的管辖权标准的含义将发生变化。如就合同签订地而言,就可能被理解为信息发出地、信息收到地、信息所经过的ISP所在地;而信息发出地又可以被理解为发出信息的计算机所在地、发出信息者的住所地、发出信息的网址所在地等。某一管辖权标准如此多样化的含义在传统的冲突法中是很难想象的,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却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