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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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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种⽅式

经常有⼀些读者或者⽹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为作出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员⼯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为的通常有以下⼏种⽅式:⼀是规定员⼯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其继承⼈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合法与否,我们不能⼀概⽽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较重要,特别是在员⼯持股企业中员⼯的作⽤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对于股东规模较⼩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如相关的应当在公司成⽴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员⼯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产⽣,⽽⾮基于出资⽽产⽣,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较可⾏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可以不接纳其他⼈加⼊。但是,⽆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死亡时,根据民法典,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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