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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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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制度

为使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队伍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防汛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防汛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本分队人员数量、抢险队人员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上报学校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校区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根据汛情实行三级待命制度:

(一)一级待命:启动Ⅰ级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队伍所有人员和抢险设备应在驻地集中待命,人员不得请假外出,做好随时出发的一切准备,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立即集合出发。

(二)二级待命:启动Ⅱ级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队伍所有人员和抢险设备应在驻地待命,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在20分钟内集合出发。

(三)三级待命:启动Ⅲ级、Ⅳ级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队伍所有人员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返回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待命。

第三条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由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下达调动命令。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行进及抢险的过程中,应与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保持联系,及时反馈情况。抢险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向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加强技能训练和预案演练,使队伍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关键时刻拉得出、打得赢。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抢险方案要科学安全实用。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详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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