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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刀刀网
和平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网络管理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中心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对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并制止有关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网络安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XX,网络安全员为网管XX。

3.购置和配备应用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

4.对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 中心网络管理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发布的审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中心网络管理员可对中心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 中心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条 禁止职工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中心应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定期审核制度。中心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 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危害、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和法律、行规实施的; 2.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中心形象和中心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和法律、行规的。

第十二条 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中心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中心信息网络或者使用中心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中心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中心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中心批准,在中心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络服务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中心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 中心网内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中心内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管理员应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五条 中心内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中心内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中心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中心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等应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中心信息化领导小组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对这些栏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 中心开设的各类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管理员要按照门有关技术监察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中心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相关部门、网络管理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中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中心内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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