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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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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面官制

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陈桥兵变

赵匡胤策划的夺取后周政权的军事政变。后周显德六年(959),后周世宗柴荣病死,继位的恭帝只有七岁,主少国疑。殿前都点检、归德军节度使赵匡胤,与禁军高级将领石守信、王审琦等原曾结为义社兄弟,在中握有实权。次年元旦,风闻契丹和北汉发兵南下,后周宰相范质等人匆忙派遣赵匡胤统率诸军北上抵御。大军行至陈桥驿(今河南封丘东南陈桥镇),赵匡胤弟匡义和归德军掌赵普授意将士把黄袍加在赵匡胤身上,拥立他为皇帝。正月初四,赵匡胤率军回师开封,逼使恭帝禅位,轻易地夺取了后周政权,改国号为“宋”,建立了赵宋王朝。

澶渊之盟

北宋与辽在澶州(今河南濮阳附近)缔结的一次盟约。澶州亦名澶渊郡,故史称宋辽此次和议为“澶渊之盟”。 北宋景德元年(1004),辽承天皇太后和辽圣宗耶律隆绪以收复瓦桥关(今河北雄县旧南关)南十县为名,发兵南下。闰九月,辽军进入宋境,采取避实就虚的战术,绕过宋军固守的城池,十一月,破宋军守备较弱的德清军(今河南清丰)、通利军(今河南浚县西北)等,抵达黄河边的重镇澶州城北,威胁宋朝的都城东京开封,宋朝野为之震动,人心惶惶。 宋朝大臣王钦若主张迁都州(今江苏南京),陈尧叟主张迁都益州(今四川成都);宰相寇准力请宋真宗赵恒亲征。宋真宗被迫北上。这时寇准倚重的将领是在历次抗辽战斗中屡立战功的杨嗣和杨延朗(杨业之子,后改名延昭)等人。杨延朗上疏,建议“饬诸军,扼其要路,众可歼焉,即幽、易数州可袭而取”,但末被采纳。宋军在澶州前线以伏驽射杀辽南京统军使萧挞凛(一作览),辽军士气受挫。宋真宗在寇准一再催促下,登上澶州北城门楼以示督战,宋军士气为之一振。宋、辽两军出现相峙局面。

辽军这次南侵,其目的只是想进行一次物资掠夺和政治讹诈,因折将受挫,表示同意与宋议和。宋真宗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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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军能尽快北辙,不惜代价,于是遣使向辽求和。十二月,宋、辽商定和议,交换“誓书”,约定:宋朝每年给辽绢二十万匹、银十万两,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不得收留对方逃亡的“盗贼”,双方可以依旧修葺城池,但不得创筑城堡、改移河道。此外,又约定辽帝称宋帝为兄,宋帝称辽帝为弟,宋辽为兄弟之国。盟约缔结后,宋、辽形成长期并立的形势,两国之间不再有大的战事,为中原与北部边疆经济文化的交流创造了条件。

元丰改制

宋神宗赵顼元丰年间(1078~1085)对职官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宋初以来的职官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机构重叠,既无定员、无专职,又有许多徒有其名而无所事事的冗闲机构和;二是莅其官而不任其职,官职名实之间悖离、混乱熙宁(1068~1077)变法期间,王安石主张,只要各个机构能恢复职能和作用,就算达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农寺、都水监等已对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实”。宋神宗并不以此为满足,熙宁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丰三年,在蔡确、王的协助下,对职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辅制度恢复了唐三省制规模,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借以发挥中书揆议、门下审复、尚书承行的职能,实际上权归中书。同时,参知政事改称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使各机构有定编、定员和固定的职责;许多机构便或省或并,如三司归户部和工部,审官院并于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过去“官”仅用以定禄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阶易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包括选人共三十七阶),此后升迁、俸禄等都按新定的《元丰寄禄格》办理。神宗改革职官制度时,没有征询王安石的意见,改制后,行政效率没有提高,比过去还显得拖沓,神宗有些后悔。但由于冗员和冗散机构的裁撤,节省了两万缗的开支,神宗又颇感安心。

元祐更化

中国宋代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在元祐年间推翻王安石变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春,宋哲宗即位,其祖母宣仁太后执政。宣仁太后是宫廷中反对变法的后台,掌权后遂援引司马光、文彦博等保守派到中,各种反变法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司马光打着以母改子的旗号,反对新法。他把变法的责任都推给王安石,接着新法大部废除,许多旧法一一恢复。通过变法而积聚起来的钱财,也在反变法派执政的几年当中耗散殆尽。与此同时,还不遗余力地打击变法派。章惇曾对司马光恢复差役法的主张一一进行批驳,反变法派动员全部台谏力量,对章惇屡加击逐,直至被迫赋闲。列为王安石等人亲党的变法派,全被贬黜。对西夏,则继承了熙宁以前的妥协,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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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复的安疆、葭芦、浮图、米脂四寨割让给西夏,以偷安一时。司马光及其后继者无视小皇帝,因而愈益激起宋哲宗的不满。宣仁太后一死,复辟旧制的反变法派随之垮台,并受到倍加沉重的打击。

花石纲

宋徽宗时运输东南花石船只的编组。宋代陆运、水运各项物资大都编组为“纲”如运马者称“马纲”,运米的称“米饷纲”,马以五十匹为一纲,米以一万石为一纲。宋徽宗赵佶政治上极端,生活骄奢淫逸,挥霍无度。他酷爱花石,最初,蔡京命朱密取江浙花石进呈,后来,规模越来越大,使朱主持苏杭应奉局,专门索求奇花异石等物,运往东京开封。这些运送花石的船只,每十船编为一纲,从江南到开封,沿淮、汴而上,舳舻相接,络绎不绝,故称花石纲。花石纲之扰,波及两淮和长江以南等广大地区,而以两浙为最甚。凡民家有一木一石、一花一草可供玩赏的,应奉局立即派人以黄纸封之,称为供奉皇帝之物,强迫居民看守,稍有不慎,则获“大不恭”之罪;搬运时,破墙拆屋而去。凡是应奉局看中的石块,不管大小,或在高山绝壑,或在深水激流,都不计民力千方百计搬运出来。曾得太湖石,高四丈,载以巨舰,役夫数千人,所经州县,有拆水门、桥梁,凿城垣以过者。应奉局原准备的船只不能应付,就将几千艘运送粮食的船只强行充用,甚至旁及商船,造成极大危害,前后延续二十多年,而以政和年间 (1111~1117)为最盛。朱一伙乘机敲诈勒索,大发横财, 给东南人民造成极大的灾难,成为激起方腊的重要原因之一。

郾城之战

中国宋、金王朝之间的战役。绍兴九年(1139),金王朝统治集团内完颜宗弼一派得势,主张再次以武力迫使南宋屈服。次年,金向宋发动大规模军事进攻。宋廷被迫命令各路宋军进行抵抗。由岳飞率领的岳家军收复了不少州县。完颜宗弼见岳家军兵力分散,又探知岳飞只带有少量驻于郾城(今属河南),决定亲率精锐骑兵1。5万人,直插郾城。七月初八,金军在郾城北与岳家军对阵。岳飞令其子岳云率轻骑攻入敌阵,往来冲杀。金军出动重甲骑兵作正面进攻,另以骑兵为左右翼,配合作战。岳飞遣背嵬亲军和游奕军马军迎战,并派步兵持麻扎刀、大斧等,上砍敌兵,下砍马足,杀伤大量金兵。双方从下午激战到天黑,金军大败。十日,金兵再犯郾城,岳飞在城北之五里店再败金兵。完颜宗弼集兵12万屯于临颍(今属河南)。十三日,岳家军中勇将杨再兴以300骑兵出巡,在小商桥与金兵遭遇,杀死金兵2000多人以及100多名将领 ,宋军也全部壮烈牺牲。十四日,张宪率岳家军再战,逐金兵出临颍县界。同日,岳家军又大破进犯颍昌的金军主力。但宋高宗和秦桧只图利用胜利,作为对金乞和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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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下令班师,断送了这次战争的胜利成果。

绍兴和议

南宋与金订立的和约。绍兴十年(1140),宋军在反击金军的入侵中取得顺昌(今安徽阜阳)、郾城(今属河南)、颍昌(今河南许昌)等大捷后,宋高宗赵构与宰相秦桧唯恐有碍对金议和,下令各路宋军从河南、淮北等地撤回,以取悦金人。金完颜宗弼则率重兵深入淮南,造成大兵压境的形势,以利于宋廷投降派的活动。绍兴十一年,宋将 刘杨沂中王德等部,在柘皋镇(今安徽巢县西北)大败金兵,金兵也在濠州(今安徽凤阳)击败宋兵,退至淮河北岸,淮西的宋军也退至江南。宋廷以行赏为名,将韩世忠、张俊、岳飞三大将召赴临安府(今浙江杭州),分别任命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实际上解除了兵权,他们所领的三个宣抚司撤销,也直属宋廷。秦桧进一步拉拢张俊,打击韩世忠、岳飞、甚至不惜采用卑劣手段,制造岳飞冤狱,使抗战派无法对正在进行的投降和议采取有力的反对行动。与此同时,宋高宗和秦桧加紧对金乞和。绍兴十一年十月,派魏良臣为禀议使赴金。十一月,金以萧毅、邢具瞻为审议使,随魏良臣入宋,提出和议条件。双方最后达成和约:①宋向金称臣,“世世子孙,谨守臣节”,金册宋康王赵构为皇帝。②划定疆界,东以淮河中流为界,西以大散关(陕西宝鸡西南)为界,以南属宋,以北属金。宋割唐(今河南唐河)、邓(今河南邓县)二州及商(今陕西商县)、秦(今甘肃天水)二州之大半予金。③宋每年向金纳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自绍兴十二年开始,每年春季搬送至泗州交纳。

绍兴十二年三月,金遣左宣徽使刘至宋,对宋高宗进行册封礼。宋高宗向金一再请求,金才送归其母韦后及宋徽宗赵佶灵柩。

绍兴和议确定了宋金之间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战争状态,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隆兴和议

宋孝宗初年,宋、金之间重订的一次和约。金海陵王完颜亮侵宋失败,各地农民接连发生,统治集团之间也争权夺利,相互火并。初登帝位的金世宗完颜雍,忙于稳固自己的统治,向宋派出使臣议和,要求维持宋、金间旧有关系。宋在采石战胜后(见采石之战),宋高宗赵构于绍兴三十二年(1162)传位于 宋孝宗赵。宋孝宗即位后,改元隆兴,起用张浚为枢密使,主持北伐,却遭到符离之战的失败。投降派汤思退向金示意,要金出兵两淮,迫宋议和。隆兴二年(11),金世宗派大军,突破宋的两淮防线,再次逼近长江。同年冬,宋廷经过多次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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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派魏杞赴金,重新订立和约。和约规定:南宋对金不再称臣,改为侄叔关系;宋、金之间仍维持绍兴和议后的旧疆;宋每年给金的“岁贡”改为“岁币”,银绢由各二十五万两、匹,减为各二十万两、匹;宋割商(今陕西商县)秦(今甘肃天水)两州给金;金国逃到南宋的人员不再追回。史称这一和约为“隆兴和议”。隆兴和议是宋、金对峙新形势的产物,使宋金间旧的不平等关系虽有所改变,但对南宋仍是一个屈辱的和议。

更戍法

更戍法,北宋兵役制度,又称出戍法。北宋初年,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更戍军冠以驻泊、屯驻、就粮等名目。通常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为期轮换。出戍边远条件恶劣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朝廷临时任命戍军统兵将官,造成兵不知将,将不识兵,易于控制。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府州军监

自宋取消节度使后,府州军的政务均以文臣代行。府的长官,除京师设置府尹外,其馀皆称作“权知府事”,简称知府。各州皆称“知州事”,简称“知州”。军监则各置“知军事”和“知监事”简称知军和知监。

帅漕宪仓

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与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 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猛安谋克制

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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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行省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行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枢密院: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唐始设枢密使,掌文书,以宦者任之。后唐改称枢密院,枢密使辅左宰相,分掌军政。宋设枢密院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号称“二府”。辽代按南北面官分设北枢密院与南枢密院。元代,枢密院主管军事机密事务、边地防务,并兼禁卫。明代,朱元璋废之,改设大都督府统军。

一条鞭法

“鞭”又作“边”或“编”。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丁不分上下,一体为银;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各地实施时间不一。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嘉靖末,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①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②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③里甲伦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④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⑤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一条鞭法为明代服役制度一大变革。明初的赋税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物件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物件征收,分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比较适合,但到明中叶,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它将力役部分推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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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亩。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两税,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位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又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改土归流

也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在改流地区,清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锦衣卫

锦衣卫,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朱元璋即吴王位时所设的拱卫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设亲军都督府,十五年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成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和全国官吏和民众。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担任。

三司

洪武九年(1376年),为削弱丞相和行中书省权力,废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云南、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有关部门管辖。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则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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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儿干都司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之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永乐七年(1409年)始置。治所在今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明初,太祖、成祖曾遣行人邢枢等三至奴儿干,招抚当地各女真部落。永乐二年初,始设奴儿干卫。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佟奴来朝,请设元帅府,遂置都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遣宦官亦失哈同往。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并于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未置都司前,其地已置有一百一十五卫。永乐至正统中,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另置二十所,地面、城、站五十八。至万历时,所属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所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

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农政全书

书名,明徐光启撰,六十卷。成书于崇祯六年(1633)以前,后经作者门生陈子龙增删,于十二年刊行。分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牧养、制造、荒政等十二项,辑录古代与当时农业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以介绍中外农业生产技术与经验。书中所记白蜡虫、蝗虫活动,为研究白蜡虫、蝗虫习性之最早文献。

摊丁入亩

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为清代赋役制度的在重大改革。历代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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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雍正元年(1723),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惟奉天府(今辽宁)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四、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一种军事、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原有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初创黄、红、蓝、白四旗(旗皆纯色,后称正黄、正红、正蓝、正白)。四十三年,又增添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旗色黄、蓝、白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合为八旗(满语称“固山”)。每旗下辖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每牛录初为三百人。每旗所辖牛录的数目,以及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凡八旗成员分别隶属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出征时,军械粮草自备。皇太极时,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增多,分别编入“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入关后,于摄政王多尔衮死后,世祖福临收掌起所领之正白旗,于是称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从清初起,满族统治者以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或“京旅”,而将期于部分分别派到全国各地若干重要城市和据点驻防。利用八旗兵丁加强对本民族和各族人民的控制,并规定发给八旗兵丁一定饷额,出征时坐饷之外还有行粮,但其生产只能日益缩小。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和绿营兵共同构成清统治全国强有力的工具;作为行政机构,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署衙与州县地方官并存,直至清末。八旗成员与州县所属“民人”,虽同受清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奴役,但又有所不同,在政治待遇上民人远低于旗人。清亡,八旗制度虽之全部瓦解。

三藩之乱

清康熙初,平西王吴三桂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精忠镇福建,时称“三藩”。“三藩”多拥重兵,久镇其地,形同割据。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尚可喜疏请撤藩归老辽东,吴三桂、耿精忠亦相继请撤藩归辽东以为试探。圣祖以“撤亦反,不撤亦反”,乃下令撤藩。吴三桂遂于十一月发动烦乱,耿精忠、尚可喜子尚之信及广西将军孙延龄先后响应,清军事上并无准备,一时,三藩占有云、贵、桂、粤、闽、湘、蜀等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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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浙、陕、甘、鄂的一部。清在政治上实行分化瓦解;在军事上遏制吴部于湖南,然后剪其两翼。十五年,尚之信、耿精忠及陕甘的相继反正,吴三桂于衡州称帝,国号周,年号昭武,开科取士。寻吴三桂病死,孙世璠嗣位于贵阳,改年号洪化。十九年吴世璠败走云南。次年,清军入昆明,吴世璠自杀,三藩乱平。耿精忠、尚之信等被处死,藩产入官,尽撤藩军入北京。寻于福州、广州、荆州设八旗驻防,以加强对南方的控制。

籍没之法

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籍没之法很早就已存在,然籍没之内容,各朝代却有所不同。正是籍没内容的不同,反映出了各朝代法律及社会状况的差异。因而,考察籍没法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便可加深对某一朝代法律特征和社会状况的认识。 作为中华法系长河组成部分的辽代法律制度,由于传世的资料不多,因而以往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近年始有关于辽代法律或刑法制度的论文问世。这些文章虽然对辽代法律或刑法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论述,但对辽代颇具民族特色的籍没法,却均未能展开论述,且所述间有不确之处。故而,笔者不惴谫陋,拟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期得出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一 辽代的籍没法,《辽史·刑法志》(以下简称《刑法志》)曾作了如下记载:

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

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从这段资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籍没法的如下内容:第一,籍没之法始于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为挞马犰沙里时。第二,籍没法主要实行于反逆等罪。第三,一般罪犯之家被籍没者为著帐户,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被籍没者则为著帐郎君。第四,被籍没者一般进入瓦里或宫分,也有分赐臣下的情况。这几点自然都是辽代籍没法的重要内容。但还有一些内容,虽也十分重要,却为《刑法志》的这段记载漏掉了,譬如在籍没对象上,辽代籍没法不仅包括罪犯的财产,而且也包括罪犯的家属和奴隶。

第一,

籍没法是有辽一代始终存在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早在辽王朝建国之前的痕德堇可汗时,籍没法即已产生。这正是在契丹部族具备法律制度雏形之后,正式颁布法律制度之前的时期。史载:“(契丹部族)传至雅里,始立制度,置官属,刻木为契,穴地为牢。”[25]从此具备了法律制度的雏形。神册六年(921年),建国不久的辽太祖“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26],随即颁布了契丹成文法。籍没法从产生直到辽亡,一直为统治者所执行。而且现存案例辽季二朝最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辽季统治者用刑是更趋严峻的。

第二,籍没法是执

行于重罪的刑罚措施。在以上所列的24件案例中,明确记载获罪原因的有20件。其中谋反谋叛(包括被诬)10件,谋害重臣4件,发表不同政见3件,盗官物1件,其他3件。而第16条的家奴告主无验,家奴反被籍没,实为籍没法之特例,不足以说明问题,可置而不论。又据史载,太祖七年(913年)“轘逆党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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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将校”,八年(914年),“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并其子戳之,分其财以给卫士”[27];太宗天显七年(932年),“以叛人泥离衮家口分赐群臣”[28];天祚帝乾统元年(1101年),“诏有司以张孝杰家属分赐群臣”[29];天祚帝天庆五年(1115年),耶律章奴等“结渤海群盗”谋反失败,被擒贵族二百余人,皆斩以徇,“其妻子配役绣院,或散诸近侍为婢”[30]。这些案例,显然也都是施行了籍没之法的。而这些案例中的罪名,基本上都是谋反谋叛。可见,被籍没者所犯之罪多为重罪,尤其是反逆罪,这与《刑法志》所载“犯反逆等罪”基本是相符的。犯罪的当事多被处以死刑,惟极少情况例外,如萧图古辞本人被籍入兴圣宫,萧得里特“以老免死”。所以《刑法志》将“籍没之法”归入死刑类,云:“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从史料记载获罪原因看,除去一些被诬冤案之外,也有一些并非重罪而被重治的情况。如耶律迭里因建言宜立东丹王、萧图古辞所荐引多为重元党与、萧得里特坐怨望等等。这些案件以籍没之法处罚,似有轻罪重判之嫌,这说明辽朝统治者在法制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主事官僚以贿枉法、重罪轻判,该籍没而不籍没者亦有之。例如,道宗死后,耶律阿思受顾命“录(耶律)乙辛党人,罪重者当籍其家,阿思受赂,多所宽贳”[31]。 第三,籍没的范围十分宽泛。24件案例中记载籍没家产的4件,第16条置而不论,其他均可视为籍没家属、奴婢和家产。家属一般指家中同居亲,包括稚幼、妇女,但在圣宗以前,凡涉叛逆之罪,兄弟也是籍没对象,萧塔剌葛因叔祖之罪被没入弘义宫,就是因其祖父与叔祖为兄弟之故。承天太后听政期间,耶律阿没里上言:“夫兄弟虽曰同胞,赋性各异,一行逆谋,虽不与知,辄坐以法,是刑及无罪也。自今,虽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这一建议获得批准并被“著为令”。[32]从此不知情的兄弟不再作为连坐对象。籍没奴婢与辽代的奴隶制有关。奴隶制经济成分在有辽一代始终居于重要地位,除了皇帝是最大的奴隶主外,“契丹贵族也都是占有相当数量奴婢的奴隶主。至于一般牧主和上层牧民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33]。尽管辽中期以后奴隶的身份地位已有所变化,但作为主人财产的基本特性并没有改变。因此,罪犯的奴婢自然也就成了籍没的对象。家产籍没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对于被籍没家属和奴婢的罪犯而言,家产必然被同时籍没。而对于某些不具备籍没家属条件的犯罪,有时也要处以籍没全部或部分家产的处罚。甚至于已为著帐郎君的耶律昭,也曾“坐罪没家产”。

第四,被籍没者多成为私

奴。与中原王朝籍没罪犯家口多为官奴婢不同,辽王朝的被籍没者多成为私人奴婢。从所列案例可以看出,明确记载没入弘义宫者1件,没入兴圣宫者4件,没入其他宫分者1件,赐被害之家或分赐群臣、有功将校者5件,其他不明。另外,前引一些没有明确记载籍没的反叛案例中,罪犯妻女、家口也多作“赐有功将校”、“分赐群臣”或“散诸近侍为婢”等处理。这显然也应是被籍没后又分赐臣下做奴隶的。辽代的宫分即斡鲁朵,属于皇帝私有,其中设有专门管理籍没奴隶的组织——瓦里。被籍入斡鲁朵者均进入其中的瓦里。《辽史》卷一一六《国语解》对“瓦里”的解释是:“官府名,宫帐、部族皆设之。凡宗室、外戚、大臣犯罪者,家属没入于此。”《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亦云:“内族、外戚、世官犯罪,没入瓦里。”也就是说,被籍没者既然从身份上已变为奴隶,不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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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鲁朵瓦里成为皇帝(及其他领有宫分的后、王)的私人奴婢,便是进入其他宫帐、部族所设之瓦里而成为后妃、贵族们的私人奴婢。宋人曾说:“(辽朝)每其主立,聚所剽人户马牛金帛及其下所献生口或犯罪没入者,别为行宫领之。”[34]籍没人口之成为斡鲁朵人户的一个重要来源,实为人所共见。

八股文

也称“时文”、“制艺”、“制义”、“八比文”、“四书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规定的文体。其部分格式,如“破题”之类,宋时已有。元于《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中出题,是为四书文的起源。明洪武时定乡、会试文字程式,称五经义、四书义。成化后八股文臻于完善。每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破题”用两句说破题目要义。“承题”承接破题而阐明其意。“起讲”为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下自“起股”至“束股”才是正式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在这四股中,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题目出自《四书》,内容须据宋朱熹的《四书集注》,不许自由发挥。乡、会试二场之五,也腼须用八股文格式,内容根据五经的宋、元人注本。八股文不仅形式刻板,亦束缚作者思想。光绪言二十八年(1902),废八股,乡、会试虽尚有四书义、五经义,文章格式已不受。

布政使

官名。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太祖洪武九年(1376),改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改原行中书省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四年(1381),增设为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宣宗宣德三年(1428),除南北两京外,全国定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以布政使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别称藩司,俗称藩台,尊称方伯,下属称藩宪,总督巡抚之制建立后,布政使权位渐轻。清沿置,掌全省民政、田赋与户籍等事,为总督巡抚属官。每省一人,惟江苏省二人,一驻苏州(今苏州市),一驻江宁(今南京市),分辖本省府、州县。

东厂

明官署名。永乐十八年(1420)置,以宦官提督,掌侦察、官反抗。所属掌刑千户与理刑千记各一员,亦称贴刑官,皆由锦衣卫官充任,隶役亦由锦衣卫拨给。侦察诸事直报皇帝,权在锦衣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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