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余公(交)行罚决字
[2021]03958号)
【主题分类】
【发文案号】余公(交)行罚决字[2021]03958号 【处罚日期】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分局交通大队径山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陈水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1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05日18时42分许,陈水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酒精呼气测试值:32mg/100ml)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双后线余杭区径山镇双溪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水华行政拘留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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