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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售客户档案管理规定2010

来源:刀刀网
零售客户档案的管理规定

宏三店[2010] 号

一、制定目的

(一)规范店面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查询等工作;

(二)全面、系统地了解客户信息,便于客户资料的分析和使用。 二、 适用范围 宏图三胞所有门店。 三、定义

零售客户特指店面中完成交易的除SMB以外的客户。 四、填写规范

(一)零售客户档案必填内容:客户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1、客户名称:普通客户填写客户姓名的全称,单位客户填写单位全称; 2、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填写格式为区号+号码,如为手机号码,号码前不填零;

3、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的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区***路/街***号。

(二)零售客户档案信息在ERP系统中零售导购界面(见附件1)中录入。 五、管理规定

(一)产品单价在600元(含)以上,或单张订单总额在600元(含)以上的客户,必须填写客户档案信息;(是否调整价格400元以上,可以参照下目前产品结构。)

(二)查阅权限:

总部:分管产品体系公司领导、门店管理本部总经理、各产品事业部及各产品销售本部总经理有权查阅公司零售客户信息;

区域:区域执行总裁、区域执行副总裁、区域门店管理中心总监、产品管理中心总监、销售管理中心总监有权查阅本区域零售客户信息;区域其他岗位可按需要申请查阅分管各区域或各产品的零售客户信息;

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产品销售有权查阅本分公司零售客户信息;

门店:门店店长岗有权查阅本门店零售客户信息。 六、执行责任岗

(一)门店零售岗:负责填写零售客户档案; (二)门店店长岗:负责监督客户档案的填写情况; 七、培训责任岗:门店店长岗 八、检查责任岗

(一)门店管理本部总经理岗;

(二)检查责任岗应保证在制度适用期内至少一次对制度的执行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九、未尽责任的处罚

制度执行责任岗、培训责任岗、检查责任岗未尽相关责任,将给予每次1-10分的扣分。

十、附则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门店管理本部。

附件:ERP系统零售导购界面

附件1:ERP系统零售导购界面

删 本制度修正说明

项目 1 2 项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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