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
(HSE)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工作,有效管控承包商现场施工作业风险,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83号)、《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油勘〔2014〕159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准入管理的意见》(中油办〔2017〕109号)等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公司所属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交通运输、装置设备维修检修和其他需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承包商;公司参(控)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按照谁发包、谁监管的原则承担承包商HSE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承包商HSE资质审查、作业过程HSE监管、HSE绩效评估等机制。
第二章 HSE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一)负责制修订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承包商HSE绩效评估。
(三)负责承包商HSE通用资质审核、备案。 (四)指导、考核各单位承包商HSE监管工作。 (五)协调解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
(一)负责业务范围内承包商专业资质审核。
(二)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设计方案中HSE风险提示、措施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检查属地单位或项目部在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HSE履职情况。
(四)负责解决业务范围内承包商HSE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业务范围承包商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
(一)负责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
(二)负责组织施工方案(设计)中HSE措施的审核。 (三)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进行日常HSE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
(五)参与或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是实施承包商施工作业HSE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HSE能力准入检查、作业过程HSE监督检查及HSE绩效考核等,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咨询指导。
(七)三类及以上工程项目和四类中的高风险工程项目(天然气装置检修、高含硫井区等或业务主管部门界定的)建立由建设单位主导的HSE委员会。
第 监理及监督
(一)工程监理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油堪〔2015〕69号)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二)工程监督依据《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油新技字〔2017〕6号)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三)安全监督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83号)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第九条 承包商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和《工程承包HSE合同》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HSE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HSE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HSE资质审查制度,(需审查HSE资质的承包商类别见附件1)。
第十二条 HSE资质审查分为通用和专业资质两部分,(具体审查内容见附件2) 。
第十三条 承包商填报《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资质审查表》(见附表3),并准备相关HSE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HSE通用和专业资质审查合格后,承包商将资质审查表录入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管法规处将承包商市场准入证和HSE准入证合二为一办理。
第四章 HSE培训
第十五条 承担承包商HSE培训的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上门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
信息录入“培训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六条 承包商企业法人代表、HSE管理人员、涉及生产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需参加HSE培训(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HSE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作业许可规定。 (三)风险管控。 (四)应急知识。
(五)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知识等。
第十七条 承包商现场操作人员中涉及许可作业的人员以及带班人员需参加公司HSE培训(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作业许可规定。 (二)作业现场风险辨识。 (三)“三违”、不安全行为识别。 (四)正确操作设备和使用工用具。 (五)个人防护和现场急救知识。
第十 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属地单位组织入场前HSE培训,保存培训内容、签字等记录。
第五章 HSE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承包商应遵守的HSE标准规范、HSE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HSE风险等;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 对于建筑施工作业类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单列此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对承揽的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HSE计划书,项目监理审核;其他项目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必须签订国家安监总局编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油田公司编制的《工程承包HSE合同》和《承包商工程项目HSE承诺书》(见附件4)。承包商单位在重点要害站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风险较大的且在非合同中建设方(甲方)属地施工作业的,建设方与属地单位应共同组织双向的HSE风险交底,建设方对承包商HSE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HSE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按照《承
包商施工作业前HSE检查表》(见附件5)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按照《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督检查表》(见附件6)开展过程监督检查。
(一)原则上工程建设服务类按照项目、工程技术服务类按照生产区块、产能建设类按照管理区域建立HSE委员会。
(二)三类及以上工程项目和四类中的高风险工程项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三)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监管频次、内容、安全监督人员派驻等要求,并按规开展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督检查表》内容的承包商员工第一次注销HSE培训合格证或组织再培训,第二次清理出施工作业现场并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作业设计发生更改,结合风险评估结果,按照HSE变更管理程序办理。
(一)重新编制HSE作业计划书并获得批准。 (二)重新开展“五交底”确认。 (三)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四)其他需要重新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 施工现场发生停工目录中情形的按照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业绩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承包商单位每一项目按照《承包商HSE绩效考核表》(见附件7)开展HSE考核;每年承包商单位在该单位所有项目的HSE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为年度HSE绩效得分。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对承包商的年度HSE业绩考核(权重60%)和公司对承包商HSE业绩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8)(权重40%),构成承包商HSE绩效综合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观察使用、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为“优秀”的承包商,在中标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授标;对评估为“观察使用”的承包商给予黄牌警示,自黄牌警示公告日起一年内或在其整改合格并通过评估验收前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对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取消准入资格,自“黑名单”公告日起两年内或在其整改合格并通过评估验收前不得允许其重新申请准入。
第三十三条 出现停工目录中任何一款行为的,给予责令停工3-7日的处理。同一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责令停工处理,整改期限增加15日。停工整改期间不得参加新项目投标。
第三十四条 责令停工期间,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方(包括监理单位人员)开展HSE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经建设单位
验收合格,开具复工通知书并于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环保处备案。(复工验收及备案表见附表9)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HSE资质审查不予通过,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布情况:
(一)提供虚假安全资质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二)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及时治理,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承担公司客、货运输任务)的。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规定要求予以清退,取消准入资格的。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单位)实施HSE责任追究。
(一)承包商在承担建设单位施工作业或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油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考核办法》(油新安字〔2017〕3号)和年度《油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责任书》内容追究建设单位和公司所属监理公司责任。
(二)属地内出现严重违章、责令停工处理的,按《油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考核办法》扣减建设单位和公
司所属监理公司HSE业绩考核分值。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HSE合同并参照油田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建设单位市场准入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可据此制定本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16〕4号)和《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准入实施细则》(油新安字〔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需审查HSE资质的承包商类别
2.承包商HSE资质审查
3.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资质审查表
4.承包商工程项目HSE承诺书 5.承包商施工作业前HSE检查表
6.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HSE监督检查表 7.承包商HSE绩效考核表
8.油田公司承包商HSE绩效考核标准 9.工程复工验收及备案表